認為公證處不該撤消自己4年前做的一份公證,市民丁敏(化名)一紙訴狀將公證處告上了法庭。日前,南京市玄武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丁敏的訴訟請求。
  丁敏自1983年后一直與父母住在同一套公房里,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1999年,丁敏決定拿出部分積蓄以自己的名義買下該公房,同時保證父母在此房中的居住權。主意拿定后,丁敏遂在母親邵某的陪同下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當時其父沒有到場,只有母親在公證材料上簽了字,其母還告知公證人員丈夫知道此事,同意公證。但今年9月,丁敏的父親突然以當時沒有委托妻子簽字,也不贊成女兒買房為由向公證處提出申請,要求撤消4年前的公證。公證處經調查后發現,此份公證材料上的確沒有其父丁某的簽名,公證時其父也確實未到場。公證處隨后根據相關程序撤消了該公證協議。
  針對此事,丁敏認為,公證處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無權撤消該協議,并表示此份公證的內容的確經過父親同意了,她還拿出了公證處當年送達的協議書,上面也確有其父親的簽名。公證處則認為,這份協議書與公證處的存根有出入,簽名是偽造的。
  玄武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丁敏不能證明當年的公證是受父親委托而辦理,公證處的撤消行為并無不當,因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