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海關有熟人 詐騙他人法難容
作者:王云超 發布時間:2010-02-09 瀏覽次數:338
謊稱自己在海關有熟人,取得信任后詐騙他人。近日,太倉法院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退賠全部贓款。
被告人王某于2007年4月、5月間來到太倉市,通過朋友在本市先后認識朱某、汪某、陸某、盧某等人。王某向上述人員謊稱認識蘇州工業園區海關關長及處長,能拿到海關緝私局查獲的低價走私物品。此后,被告人王某從商店或市場上購買了筆記本電腦、電動車、香煙、皮鞋、皮包、皮帶等物品,謊稱是海關緝私局查獲的低價走私物品,以低價轉讓或贈送給朱某等人。在騙得朱某等人信任后,于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期間,以“借”等各種理由,騙得朱某人民幣50500元、汪某人民幣26500元、陸某人民幣5000元、盧某人民幣8000元,合計騙取人民幣9萬元。至今無力償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于被告人王某在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當庭也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但王某曾因犯同種罪被判處刑罰,仍不思悔改,繼續實施詐騙犯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本案全部贓款均未退賠,本院依法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法院據此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