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白下區法院創建的民事糾紛聯合調解網絡讓多方受益
發布時間:2004-06-07 瀏覽次數:2408
南京市白下區法院在構建大調解格局中,另辟蹊徑。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2003年8月,該院選擇調解工作較為規范的白下區洪武路派出所做試點,試行法官、警官聯動調解機制,架構法院、公安派出所、交警大隊三機關民事糾紛聯合調解網絡。經過九個月的探索,目前,以該院為核心組建的,以區公安分局及其十個派出所、市交警二大隊、區司法局以及下屬司法所、區婦聯、區屬十個街道、社區及企業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為依托的更廣泛的聯合調解網絡正在形成。在擴展調解網絡的同時,該院十分重視聯動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今年年初,該院制訂了《關于加強民事糾紛聯合調解網絡建設工作的若干意見》和《民事糾紛聯合調解工作2004年實施方案》,在總結聯動調解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聯合調解的目標、職責、方式方法,聯動調解工作向縱深推進。從最初的試行到目前的日臻完善,受益于聯動調解機制的民事糾紛有50多起,涉及賠償金額達100多萬元。這一調解新償試受到了當事人的廣泛好評,得到了當地黨委、人大、政府等部門的充分肯定。其主要做法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經常性聯通機制。建立聯動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工作協調、監督和經驗總結,使法院和調解組織保持經常性的聯系,互相支持對方的工作,在需要對方支援時派員協助。在法院各庭室抽調法官擔任聯系法官,每人負責聯系一到二個網絡成員單位,當聯系單位請求派員進行聯合調解時,派聯系法官到場。對于其它部門和組織調解困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同意法院進行調解的,由法院派法官主持,社區、派出所、交警部門配合,在社區、接警派出所或交警部門進行調解。社區、派出所以及交警隊則積極配合法院的取證、執行和審判工作,做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和調解。
二是聯動調解堅持便民、自愿、合法和效率原則。聯動調解的案件范圍主要是:婚姻關系矛盾;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繼承等矛盾;鄰里之間因生活瑣事引發的矛盾糾紛;相鄰關系矛盾;小額債務糾紛;治安案件中的民事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其它適宜開展聯動調解的民事糾紛。法院介入調解必須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并在調解過程中堅持合法性原則。對調解成功的,一般不出具調解書,對由于需要分期賠付等情形,當事人希望獲得有強制執行力的文書的,經雙方同意,法院采取簡易的立案、審理程序,采用口頭起訴登記表和格式化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只需簽名或捺印即可。對聯動調解不成的,給當事人必要的訴訟指導。當事人表示愿意進行訴訟的,簡單的案件由聯系法官現場立案,現場或者擇日開庭,復雜的案件按一般訴訟程序處理。對聯動調解案件,法院盡量減免相關費用。
三是加強對其他組織調解人員進行培訓及指導。針對派出所等部門缺乏更新及補充知識的法律資料,調解人員欠缺法律專業知識的現狀,該院設立調解指導員,指導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并進行法律指導,對疑難復雜的糾紛進行會診。應邀對調解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為其提供相關法律書籍。該院還定期和不定期針對性地開展民事法律知識培訓活動,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另外,按季度召集各聯合調解組織的主要調解人員開一次聯系會議,總結聯合調解機制運行中的經驗教訓,聽取各調解人員完善聯動調解機制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善聯合調解的思路和不斷改進聯合調解的方法。
四是利用聯合調解網絡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法制宣傳能夠預防糾紛的發生。聯合調解網絡中的每一個調解組織都有其固定群眾,法院抓住這一宣傳陣地進行法制宣傳。聯合調解工作小組則根據某階段的社會熱點,利用板報、咨詢和典型案例就老百姓關心的問題進行法制宣傳,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該院創建的聯動調解網絡至今運行九個月,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及時解決了一批民事糾紛,促進了社會安定,成效明顯。一是大大提高了其他組織的調解率。該院參與調解的糾紛基本上都是公安部門先行調解不成功的有難度的案件。二是糾紛的解決更加及時。目前調解成功的案件多數都是在兩個小時以內得以解決的,有一部分是在糾紛發生之后數小時內就調解解決了。三是聯動調解節約了當事人的成本。糾紛當事人就近解決了糾紛,法院和其他部門則更快地解決了案件,辦案成本大大降低。
總體而言,以法院為核心創建聯動調解網絡在當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法院通過聯動調解網絡重新整合了當前社會存在的有組織的主要調解力量和資源,法院利用自身豐富的法律資源和優勢,通過聯動調解網絡及時向其他調解人員提供幫助、示范和培訓,法律所規定的法院對調解的指導職能在調解網絡中得以充分發揮,法院外替代性解決糾紛的功能得到顯著增強,法院的訴訟壓力得以緩解,同時,法院通過吸收網絡中的調解資源,在案件的審理中得到其他組織的幫助,審執效率得到提高。
一是建立經常性聯通機制。建立聯動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工作協調、監督和經驗總結,使法院和調解組織保持經常性的聯系,互相支持對方的工作,在需要對方支援時派員協助。在法院各庭室抽調法官擔任聯系法官,每人負責聯系一到二個網絡成員單位,當聯系單位請求派員進行聯合調解時,派聯系法官到場。對于其它部門和組織調解困難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同意法院進行調解的,由法院派法官主持,社區、派出所、交警部門配合,在社區、接警派出所或交警部門進行調解。社區、派出所以及交警隊則積極配合法院的取證、執行和審判工作,做為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和調解。
二是聯動調解堅持便民、自愿、合法和效率原則。聯動調解的案件范圍主要是:婚姻關系矛盾;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繼承等矛盾;鄰里之間因生活瑣事引發的矛盾糾紛;相鄰關系矛盾;小額債務糾紛;治安案件中的民事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其它適宜開展聯動調解的民事糾紛。法院介入調解必須以當事人自愿為前提,并在調解過程中堅持合法性原則。對調解成功的,一般不出具調解書,對由于需要分期賠付等情形,當事人希望獲得有強制執行力的文書的,經雙方同意,法院采取簡易的立案、審理程序,采用口頭起訴登記表和格式化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只需簽名或捺印即可。對聯動調解不成的,給當事人必要的訴訟指導。當事人表示愿意進行訴訟的,簡單的案件由聯系法官現場立案,現場或者擇日開庭,復雜的案件按一般訴訟程序處理。對聯動調解案件,法院盡量減免相關費用。
三是加強對其他組織調解人員進行培訓及指導。針對派出所等部門缺乏更新及補充知識的法律資料,調解人員欠缺法律專業知識的現狀,該院設立調解指導員,指導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并進行法律指導,對疑難復雜的糾紛進行會診。應邀對調解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為其提供相關法律書籍。該院還定期和不定期針對性地開展民事法律知識培訓活動,提高調解員的法律素養。另外,按季度召集各聯合調解組織的主要調解人員開一次聯系會議,總結聯合調解機制運行中的經驗教訓,聽取各調解人員完善聯動調解機制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善聯合調解的思路和不斷改進聯合調解的方法。
四是利用聯合調解網絡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法制宣傳能夠預防糾紛的發生。聯合調解網絡中的每一個調解組織都有其固定群眾,法院抓住這一宣傳陣地進行法制宣傳。聯合調解工作小組則根據某階段的社會熱點,利用板報、咨詢和典型案例就老百姓關心的問題進行法制宣傳,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該院創建的聯動調解網絡至今運行九個月,取得了豐富的經驗,及時解決了一批民事糾紛,促進了社會安定,成效明顯。一是大大提高了其他組織的調解率。該院參與調解的糾紛基本上都是公安部門先行調解不成功的有難度的案件。二是糾紛的解決更加及時。目前調解成功的案件多數都是在兩個小時以內得以解決的,有一部分是在糾紛發生之后數小時內就調解解決了。三是聯動調解節約了當事人的成本。糾紛當事人就近解決了糾紛,法院和其他部門則更快地解決了案件,辦案成本大大降低。
總體而言,以法院為核心創建聯動調解網絡在當前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現實意義,法院通過聯動調解網絡重新整合了當前社會存在的有組織的主要調解力量和資源,法院利用自身豐富的法律資源和優勢,通過聯動調解網絡及時向其他調解人員提供幫助、示范和培訓,法律所規定的法院對調解的指導職能在調解網絡中得以充分發揮,法院外替代性解決糾紛的功能得到顯著增強,法院的訴訟壓力得以緩解,同時,法院通過吸收網絡中的調解資源,在案件的審理中得到其他組織的幫助,審執效率得到提高。
文章出處: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