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會誠信制度
作者:楊哲勇 拾方學 發布時間:2008-11-24 瀏覽次數:1294
“執行難”問題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極為關注的熱點問題。“執行難”的成因來自多個方面,其中社會誠信度的缺失是一個重要方面。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社會誠信度卻不能得到有效提升,以致一些人欠的錢能拖就拖、能賴就賴。更有甚者如借銀行款等,開始借時就不打算還,想方設法逃避債務。有些債務人甚至大著膽子讓債權人告他,就是知道他不講誠信在社會上對他的生活基本上沒有什麼影響。法院執行時,則轉移財產,變更主體等,想方設法規避執行。現在全社會已認識到社會誠信的重要,在積極地呼喚誠信。但是只靠宣傳教育是不夠的,應當建立一定的制度來促進誠信,使不講誠信的人就在社會上寸步難行。現在最高法院正在建立全社會執行威懾機制,使不講誠信的人有錢不能花、不敢投資和消費等,對法院執行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筆者認為僅靠法院一個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一定要以立法的形式,建立社會誠信制度,讓全社會共同參與。例如加強公民身份管理,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對不講信用的人設立嚴格的限制措施;對企業單位的資金加強監管,每個單位在銀行只能開設一個賬戶;不按規定設立賬戶、違規轉移資金的,要進行嚴格處罰,并且對銀行等單位也要加以重罰等等。有的被執行人欠他人巨款,但住的豪房、開的名車都在他人名下登記,夫妻離婚,財產全在負有債務的配偶名下,而兩人卻仍然生活在一起等等,對諸如此類的不講誠信、規避執行的行為,要有明確具體的法律規定和處罰措施,依法嚴厲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