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因律師的關系倒下的已經不少,究其根本是法官自身經不起金錢美色的誘惑,但往往始于未能處理好與律師的關系,久而久之,暴露出了人性的弱點,被物欲和貪念所擊倒。在法官與律師的關系上,應當保持怎樣的距離最為恰當呢?“一棵樹”的距離。

“一棵樹”的距離,說長不長,說短不短,但可以保證樹倒下來不會被砸到。話語雖然直白,但道理十分深刻。

法官與律師同樣是法律工作者,但兩者的執業性質決定了法官必須與律師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法官居中裁判審理案件是在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法官只對案件審理的公正與否負責,其報酬與案件的審理沒有直接的關聯。而律師則是通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來獲取報酬,案件的輸贏直接決定了報酬的多寡和長遠的發展,因此,律師的執業更趨功利性,總是要想方設法打贏官司,一些人便開始進行所謂的感情投資來拉攏腐蝕法官,有的干脆進行金錢攻勢賄賂法官,以達到自己的目的。但外因必須通過內因起作用,在法官與律師的關系之中,法官處于主導地位,法官的態度決定了兩者的親疏。“親”容易滋生腐敗直接影響公正裁判,許多法官走上違法犯罪道路都與律師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即使沒有任何實際的往來,也會影響法官的形象和裁判的公信力。一名法官在庭審結束后,律師與其握手道別,雖然只是禮節性的,也引起了對方當事人猜疑,由此可見一斑。當然冷落疏遠也會產生副作用,一些律師在案件處理時有意與法官唱反調,慫恿當事人提出無理要求或拒絕調解等,不利于案件的處理和社會的和諧。

因此,法官應當與律師保持適當的距離,不能與律師打成一片,更不要說接受律師的吃請和賄賂,這不僅可以防止因人情、金錢關系影響自己對案件的判斷能力,又可以避免律師違法違紀損害到法官的聲譽;同時要尊重律師,發揮律師的主觀能動性,配合法院妥善處理好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