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盜竊罪還是故意毀壞財物罪
作者:劉翠穎 發布時間:2007-12-27 瀏覽次數:1488
司法實踐中,在處理盜竊犯罪案件中,常遇到這樣的案例,被告人的盜竊數額接近省高院規定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在盜竊中又采取破壞手段任意毀壞被害人的財物,數額較大,是定盜竊罪還是定故意毀壞財物罪,存在分歧。我個人觀點認為,此類案件應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數額大小是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以及在哪一量刑幅度量刑的重要標準之一。省高院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規定的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1000元,如盜竊數額達不到這一標準,如無其他情節,則不應以盜竊罪論處。但盜竊數額并不是唯一的標準,犯罪情節也是盜竊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了具有下列情節的可以認定為盜竊罪: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3、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結合本案中被告人盜竊數額己接近數額較大的標準,又采取破壞性的手段將被害人家的財物砸壞,造成數額較大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完全符合這一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如果盜竊數額不是接近而是與數額較大的起點有較大的差距,但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以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定罪處罰。如果盜竊之后又采取破壞手段毀壞財物,數額較大的,則應分別定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