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現實中有些當事人由于沒有留意證據、固定證據,涉訴時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當事人的主張造成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尤其是關于產品質量的案件如果在事件發生時沒有留意收集證據,涉訴時就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那么敗訴就成為理所當然。這樣的結果作為本應勝訴的當事人當然不服判決,但又無可奈何,因此本人認為留意證據就是為自己將來的勝訴提供了有力保證,就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就是保護自己。劉某訴陳某一般加工合同糾紛一案被告的敗訴就是典型案例。

2005311原告劉某為被告陳某整經漿紗2萬米約定加工價款人民幣9600元,加工結束后被告未能支付價款,原告數次追要未果,為此原告20065月提起訴訟。

訴訟中被告對原告為其整經漿紗2萬米無異議,但約定價款是4800元,同時辯稱因原告漿紗質量有問題,給其造成生產成本增加,成品布質量下降等損失,向原告提出反訴,請求原告賠償被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58350元。被告還辯稱由于漿紗質量問題,曾通知原告,原告到現場查看過,并且原告承認減少漿紗價款賠償損失的。且在漿紗行業習慣上也有漿紗質量有問題應當不收價款或適當減少價款以彌補損失的習慣。原告也承認到過被告的織布車間查看過,但其不承認漿紗有質量問題,只承認由于被告是新機器新擋車工操作有困難,是上門為客戶提供技術操作服務的。

關于價款爭議,原告申請了價格鑒定,結論價款為人民幣9000元法院予以采納。關于質量問題被告申請了四位證人出庭作證,其中三人是雇工與被告有利益關系,一人為被告親戚,并且四位證人證言也不一致,證明效力低下,法院未予采信。還有被告自己編寫的且時間上不順延的工資清單,用以證明原告加工的整經漿紗存在質量問題,在織布過程中給其造成了經濟損失。法院認為該工資清單與漿紗質量有問題無關,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駁回了被告的反訴請求。

本案被告陳某敗訴的原因就是在于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那么讓我們回到事情的開頭,被告要怎么做才不至于敗訴呢?筆者認為只要在原告到場查看發現漿紗質量確實存在問題時,被告讓原告寫個承諾說明因質量存在問題其愿少收或減少多少價款的證明單即可。這樣被告就有了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有力證據,就會立于不敗之地。就會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甚至不會成訴。

不是說習慣也是法律嗎?怎么漿紗行業的這個習慣就不是法律了呢?是的,習慣也是法律,應當人人自覺遵守,但是習慣并不是人人都知道的,就像法律并不是每個人都知道每條法律一樣。法官是人并不一定知道多個行業的行業習慣,該案的關鍵就是被告沒有原告漿紗質量存在問題的證據。在證據不充分時,法官更不能以其不知道的行業習慣進行判決。再說法律要求誠實訴訟,然而由于訴訟的對抗性決定了有些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丟棄誠實,選擇虛偽說謊違背客觀事實,所以法律為了公平、公正只有選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里的事實是指法律事實,而法律事實又是指:一、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二、雙方有爭議時一方有證據支持的事實,三、在有爭議無證據依照習慣、公理、公式推導出來的事實。法律事實是追求理想的客觀性,與現實中客觀性不一定等同。

本案原告在事發一年多以后提出訴訟主張,而被告極力抗辯原告加工的漿紗質量有問題而不支付價款,本身說明他們之間存在一定的糾紛,但到底是不是漿紗質量存在問題,法官在無法判斷的情況下只能依照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認定事實作出判決。筆者建議生意場上的朋友們還是切記一點:留意證據就是保護自己。當然對于與他人有關的事,道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