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小額貸款糾紛多發之原因分析
作者:研究室 發布時間:2007-06-19 瀏覽次數:2071
近年來,農村小額貸款糾紛頻頻出現,并呈現出逐年上升趨勢,高淳法院2005年共受理此類借款合同糾紛案件120件,2006年受理135件,截止2007年6月高淳法院已受理該類案件81件。該類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趨勢,其原因主要有:
1、投資生產、經營存在風險性。投資特色農作物、農產品或從事特色水產養殖往往需要較大資金而進行貸款,但由于該些生產活動易受自然因素及培育技術水平等的影響而存在著一定風險性,一旦虧本,將面臨著無力還貸的困境。此外,部分農民在投資生產經營上具有盲目性,投入生產后往往因缺乏相應的管理經驗或對市場不能準確預測而虧損,致使無力還貸。
2、違反貸款用途,誠信觀念不強。部分農戶以生產為由向銀行借款,但實際卻將借款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費,或者將借款轉借他人,或者投資非農的高風險行業,有的甚至用于賭博等違法行為,致使無法還貸;部分小額貸款的當事人將銀行的貸款視為“公家錢”,覺得欠“公家錢”遲還或不還沒有關系,所以往往有能力償還也久拖不還,甚至視生效判決為不顧,而需強制執行。
3、以他人之名借貸,產生糾紛互相推諉。部分貸款人因個人資信等問題,銀行往往不愿將錢借于他,這種情況下,實際想借款人就會通過有資信的親友以別人的名義進行借款,但歸自己使用。一旦使用人不能如期還貸引發糾紛,銀行首先是向借款人進行責任追究,借款人則會以借款并非自己使用為由進行抗辯,推脫責任。
4、信貸操作不規范,“人情”借款仍有存在。銀行有時為完成新增貸款回收任務,要求借款的農戶將原欠貸款本息合計,重新立借據,借新還舊。這種做法不僅虛增帳面利潤,掩蓋信貸管理風險,而且助長不良農戶的逃債、賴債行為,增加案件執行難度;部分銀行信貸員基于親友關系而辦理手續不齊全的借款,或者進行違規放貸;有的明知貸款用途非法而照常放貸;有的甚至與借款戶想勾結,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進行貸款詐騙。
上述原因的存在引發了大量的借貸糾紛,尤其是小額貸款的糾紛,影響了銀行的放貸積極性和農村良好信貸環境的構建,進而會間接影響農村經濟發展,最終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針對上述情形,高淳法院經分析提出如下對策:
1、拓寬調解渠道,依法引入社會力量協調法院調解。要注重發揮當地鎮、村級行政組織的作用,充分利用他們熟悉村情、民情和管理村民事務的有利條件,引導他們在案件調解中充分發揮作用,盡量消除貸款農戶與信貸員之間的對立情緒,以方便案件的審理和執行。
2、區別審理,注重對農民權益的保護。對于因種植、養殖虧損或因生產經營不善虧損的導致無法按期還貸的情況,盡可能組織調解,給借款人一定的準備時間和回緩機會,維持他們下一步的生活、生產或經營。但對于有能力還而拖欠不款的情況則采用快審快結方式,依法維護農村合作銀行的合法權益。
3、適時發出司法建議,健全金融機構的信貸制度。針對在審判中發現的問題和信貸制度中存在的漏洞,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并提出相關的司法建議,進一步完善信貸管理制度。
4、加強巡回審判工作,強化農戶誠信觀念。將具有代表性的此類案件進行巡回審理或進村開庭,用現實的司法案例對廣大村民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增強借款人的誠信意識和擔保人的責任意識,優化農村信貸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