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水費征收引發的糾紛應引起重視
作者:韓振 發布時間:2006-12-11 瀏覽次數:3599
近年來,睢寧法院受理的因農村水費征收引發的糾紛呈現上升勢頭,2003年44件,2004年達326件,當年該院發現該類案件的隱性問題后,通過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由2005年的110件降至今年1-11的28件。
一、水費糾紛案件的特點
1、標的小。從起訴情況看,多為幾十元、上百元不等。2、雙方對抗情緒嚴重,訴訟調解難、執行更難,有的接到法院判決后動輒上訪,易引發新的矛盾。3、案件分布廣。由于拖欠水費是一種現象,水管部門為殺一儆百,往往劃片選擇起訴,使案件分布廣泛,成為百姓普遍關注,易生群體對抗。
二、農村水費征收產生糾紛的原因
(一)農民群眾認識有誤,繳納水費積極性差
在農村,多數農民認為,庫、塘、堰等水利工程的新建,他們是出了力,投了資,而水是從天上掉下來的,還交什么水費。他們不知道水利工程維修、整治、水資源管理、配水、輸水等水利工作還需要大量的經常性的投入,因而需要成本補償。由于認識出現偏差,導致農民群眾上交水費積極性不高,自覺性較差。
(二)基層干部收繳方法簡單粗暴
由于水利工程收費及其服務對象的特殊性,鄉鎮把水費征收任務下達村組,以村組為單位征收;有的村組干部既沒有吃透水費征收政策,又沒有向廣大群眾宣傳,講明水費征收的目的意義,加之征收手續簡單粗暴,甚至在征收工作中,隨意挪用擠占,群眾認為水費征收不符合國家政策,是增加農民負擔,進而產生了較為強烈的抵觸情緒。
(三)收費政策有待完善
多年以來,農村水費征收多以農民水田、旱田面積為基數平均分配,每畝執行若干元不等。平均攤派水費糧,導致了灌區和非灌區一個樣,灌區內近距離與遠距離一個樣,受益區和非受益區一個樣,無法體現差別,也不符合實際。
三、解決農村水費征收糾紛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共識
要通過深入宣傳,讓群眾明白農業生產灌溉用水是生產性投入,是要花成本的,水費征收是為了維持水利工程正常運轉和維修,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道理。群眾的認識提高了,才能積極支持和配合水費征收工作。
(二)改革用水管理,規范征收方式
水費是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投入的成本回收。農村水利工程基礎設施費用應作為國家投入,從而取消農村水利工程基本水費,一律實行計量收費,將水費征收嚴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圍內的有效灌溉和排澇區之內,按照水利工程供給的水量,排澇量及審定水費收取,不用水不交水費。為此,水費應由水管單位與其灌區內村組或農戶直接建立供水、用水服務關系,載明供水時間、數量、用水價格、水費結算等事項,明確雙方的權力與義務,執行配水到村組到農戶,實行合同管理,按照多用多付,少用少付原則征收水費。
(三)建議減免農村水費征收。
首先,水費是水利工程對農業生產投入的成本回收,其征收的比例很小,與其征收的投入成本相比,作為征收主體的水管部門并未實際獲得多少利益,與其在中間環節流失,不如放棄。其次,隨著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兩費”的取消,惠農已成趨勢,水管部門再收水費與國家政策不盡協調。第三,國家惠農政策已深入民心,如再以部門名義收取費用,百姓就會認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