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的孽緣情侶,極盡偷歡銷魂之樂,今日卻對簿公堂,視同水火難容。莊嚴法庭,時而成為孽男情女愛恨情仇之斗戰場。本是孽緣孽情,曖昧糾結的男歡女愛,扯不清爽的是非黑白,一朝翻臉便如仇人相見,蓋因孽緣必生孽債,其種子一開始就不該發芽,發芽必結惡果,有緣亦無份。正所謂大千世界,萬象紛呈,無奇不有,說怪亦不怪哉。

 

有不甘女方提出分手而蓄意起訴報復的,有因男方不履行當初分手承諾而訴求“兌現”的,也有因分手后對方不履行交往期間借款等真實債務而將其訴至公堂的。前二者是因孽愛而生孽債,難辨金錢物質之債,情債倒是實實在在;后者雖說果有金錢債務之實,卻也因了這孽愛而因緣生債,如今公堂對簿,情人變對手,亦成了實實在在的孽債。

 

孽緣孽愛,本屬非分,非分之情,非分之愛,有違道德法律,但現今開放多元世界,社會包容度大,找情人、包二奶、養小三、玩小姐、性游戲,倒漸成風尚之勢,令人感嘆。筆者在此無意把此種情緣綁上道德法律的審判臺拷問,只想說萬事萬物皆因緣際會,套用佛家禪語“惜善緣、種善因”、“善緣善了”,為人處世當廣結善緣,孽緣孽債更應善了善消,要善待相遇相愛相歡過的人,何須把昔日情人(哪怕是一夜的)、愛人(哪怕是地下的)都變成仇人、冤家?也不枉兩“情”相悅一場。

 

曾有一中年男手持數千元金額借條,將一年輕女子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但陳詞辯述,明顯的前言不搭后語,漏洞迭出。在法官與其真誠溝通之下,終于吐出實情。原來該男系一款兒,早有妻室兒女,女子十八九歲就成了他的情人,日子一晃就十余年,“丈母娘”——女子母親不滿女兒找一個“地下女婿”,更不甘心自家一個黃花大閨女就這么不明不白糟糟蹋蹋跟一大叔過一輩子。終于在家長與世俗的壓力下,女子決然與男子分手,躲起來不見他。男子多年來在女方身上花了幾十萬元,但也早把女子當成自己的專屬品,而且多少因了這段孽愛,去年剛與妻子離了婚,如今人財兩空、妻離子散,當然接受不了,氣惱不過。憤恨之下,想找人“廢了”女子,還想把其裸照掛到網上搞臭她?,F在他拿一張真相不明的借條起訴女方歸還借款,只不過是一個出氣的方式,其實是不死心,想在法庭上見到女方,順便再把女方弄回自己身邊,真是又“愛”又恨。

 

殊不知種善因方能得善果,通過“打官司”以對簿公堂這種特殊的見面方式,對女方來說,只會起到反作用,增加其怨恨與反感而已,哪里能讓她回心轉意呢。

 

女方不回心轉意重投其懷抱,就要“廢了”她,還要把她裸照曬到網上惡搞。這種喪失理性的“情郎”委實可怕,這樣執著的“愛”哪堪弱女子消受。又哪有一絲惜善緣、種善因、善緣善了、好聚好散的人性美好與灑脫?

 

看來這弱女子一旦成了某些男子的金絲雀,就只能呆在籠子里鳴叫承歡,再也不能自由地飛翔高歌,譬如養在密室的鮮花,雖然也能艷麗芬芳,卻只容一人把玩觀賞,不容其到戶外暢吸新鮮空氣,在陽光下絢爛開放,否則寧可親手把它掐死毀滅。這樣的“愛”是多么殘忍可怕,又是多么自私可惡!本是一段孽緣孽愛,緣來緣去,都隨花事湮滅……若善待之,善了之,緣聚緣散、好分好合,多年后亦或可成就一段美好的浪漫回憶,若一旦失去則必欲除之而后快,邪惡戰勝人性理智,雖逞一時之氣,勢必兩敗俱傷,令往事不堪回首,長留遺憾。

 

當訴訟不再是維權的法寶,僅是出氣泄憤的手段,當法庭成為泄憤的場所,法律、法官淪為泄憤的工具,這樣的訴訟是面目可憎的,許多人性的美好、情愛的旖旎都被之生生扼殺。

 

緣聚緣散緣如水,緣起時,萍水相逢,緣滅時,相忘江湖。法官的苦心勸說,終讓男子若有所悟,并申請撤回了對女子的起訴。一起小小的債務糾紛是得以結案了,但久郁男子胸中的心魔能否真正祛除,讓深埋男女主人公心間的所有孽緣孽債,都緣聚緣散、善了善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