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對未成年人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作者:張睿 發布時間:2010-06-17 瀏覽次數:1439
摘要:當前,學校、浴室等公共管理機構不適當使用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造成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侵犯,引發廣泛熱議。公共利益本位原則能否阻礙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本文擬從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等方面來論證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關鍵詞:未成年人 隱私權 保護 必要
國內某中學在該校女生公寓樓道里安裝監控攝像頭。樓道是公共場合,廁所在樓道盡頭,上廁所時如果不注意穿著,就很有可能走光。學校聲稱此舉為保護學生們的人身財產安全,且監控室設在保衛科,每天24小時有人值班,外人不能輕易進入,不會隨便暴露學生的隱私。但是,學生的隱私不是時時有保衛人員在”欣賞”著嗎?另外,誰又能保證錄像帶一定安全,不會流出監控室?
上海某所中學的一對男女學生在上晚自習時看教室里沒有其他人便在教室親吻擁抱,被學校的監控錄像設備錄了下來。后來在學校的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學錄像片中出現了兩人擁吻的鏡頭,而且被配以反面教材的說辭。錄像片播放完畢后,二人在學校里被所有碰到的學生指指點點,此時正臨近高考,這個鏡頭的播放,給當事人的心靈和學習造成嚴重的影響,他們甚至想以死來向學校和社會表明自己的尊嚴不容侵犯。[1]
以上兩則事例表現了常見的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方式,應當說,這種侵犯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而且公共管理本位原則并不能成為阻礙對未成年人隱私權法律保護的理由,以下本文擬從隱私權的概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等方面來闡述對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必要性。
一、隱私權概說
隱私權作為一項法律權利,它的發端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自由經濟時代的美國。11890年美國波士頓的薩繆爾.D.沃倫律師(C Samuel D.Warren)不滿當時報紙對其家庭生活的報道,于是和好友路易斯.D.布蘭迪斯(Louis D.Brandeis)在哈佛法律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上共同署名發表《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文中”隱私權” 被界定為”獨處不受打擾的權利”,認為”強烈的理性和情感生活以及伴隨文明進程而來的對轟動性事件的關注使人民明白,僅僅有一部分痛苦、歡樂和生活利益是有形的。思想、情緒和感情要求法律的承認。......”2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最終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在各國紛紛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逐步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利確認下來,即使是在一些尚未承認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權利的國家,公民的隱私利益也棲身于諸如名譽權或一般人格權等其他相關權利的名義之下,受到不同程度的保護。
隱私權作為一種國際人權,已經得到《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主要國際人權文件的確認與保護,也被一些重要的區域性人權公約所接納或認可。1
隱私權又作為一種發展中的權利,概念尚未明晰。佟懷容主編的《中國民法》中提出,隱私權又被稱為生活私密權,是指公民以自己的個人生活秘密和個人生活自由為內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2有學者認為 ,隱私權是指個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或擅自公開的私權利。3也有學者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4王利明教授認為,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5
可見,學界對隱私權概念、內容的界定不相同的,但有基本一致的地方,一是隱私權的權利主體屬于個人;二是隱私權保護的是個人信息與秘密,且此信息與秘密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
但是何謂”隱私”,這不是十分明確的問題,公民個人的信息或秘密是否屬于隱私,筆者認為,其最主要的判斷標準是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如果有關,即應該被排除在隱私的范圍之外,隱私權所保護的客體必須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
二、公共利益與隱私權
何謂公共利益呢?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美國學者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一書中寫道:”每個社會秩序都面臨著分配權利、限定權利范圍、使一些權利與其他權利相協調的任務,共同利益這一概念是一個不無用處的概念工具,......正義提出了這樣一個要求,即賦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應當在最大程度上與公共利益相一致”。1這種界定有些抽象,舉例來說,國家工作人員的與其職務相關的活動信息、其親屬關系構成、其親屬的財產情況等本應屬于隱私權范圍的個人秘密信息,因為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身份而與公共利益產生關系,轉化成公共信息,就不再受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應當說,在學校、浴室等公共場所安裝攝像頭等監控系統是有其積極意義的,從一定程度上,它維護了公共場所的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尤其是目前國內各個地方相繼發生了中、小學校的學生遇害事件,這更加凸顯了中、小學校還存在著相當大的安全隱患,應該引起各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采取包括安裝攝像頭、閉路電視等監控系統等措施切實加強未成年人集聚地方的安全保障。
當然,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面性。在學校等未成年人的集聚地方安裝攝像頭等監控系統對于保障學生們的安全具有重要的功用,但反過來,如果措施不當,就會侵害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根據公共利益本位原則,對隱私權的保護,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決定利益及權利位階性的基本因素是該種利益的主體-社會公共利益優先于個體利益。處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其隱私進行干涉和披露。在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矛盾運動中,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居于支配地位,個人利益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居于受支配地位;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在同一領域相遇時,個人利益應當服從于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資源利益最大化原則,立法和司法都要不可避免地傾向于最大的利益方向。因此,當隱私權涉及公共利益時,法律就要偏向于后者,它符合大多數人的需要,從長遠看,在根本是也符合隱私權主體的利益。
而且,隱私權又是一種可克減的權利,它與公共利益本位原則是一致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規定:”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到國家的生命并經正式宣布時,本公約締約國得采取措施克減其在本公約下所承擔的義務,但克減的程度以緊急情勢所嚴格需要者為限,且不包括純粹基于種族、膚色、性別、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由此可見,在公約中,隱私權屬于可克減的權利,但必須要符合國家在社會緊急狀態威脅其生命時的前提,并遵守有關克減程度和程序的相關規定。
所以說,公共利益本位原則在當今社會有它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但是這并不能阻礙對于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相反,在社會發展和時代進步的大背景下,對于未成年人隱私權的保護和重視更符合文明社會的需要。兩者之間并不是絕對的對立關系,如果措施得當,可以更好的統一起來。在學校的校門口、教學樓門口、圖書館門口、宿舍樓大門口等重要地段適宜安裝攝像頭等監控系統,因為在這些公共場所,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大于個人利益,即使有侵害個人隱私權情況的發生,也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需要。相反,就不宜在宿舍內部的樓道里、教室里安裝攝像頭等,因為在這些地方安裝攝像頭等監控系統將極大的侵害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嚴重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且公共利益本位原則在此也沒有其正當的理由。
三、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與隱私權
未成年人在我國是針對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雖然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未成年人的區分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未成年人由于身心還處在發育階段,其心理特點也不同于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生理還沒有完全發育,尤其是那些處于青春發育期的未成年人,他們的獨立意識大大增強,總想擺脫父母的管束,對社會和人生都有自己的看法,但是,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一般都比較差,還沒有形成完整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往往更為敏感和脆弱,遇到困難、失敗、挫折等不順利時容易灰心喪氣,并常常將自己面臨的這些問題都歸結于社會或他人。正如本文提到的上海某中學一對男女在教室親吻擁抱,后被學校錄入教學錄像片,并當作反面教材。這一事件給這兩個學生帶來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和影響,即使對于成年人來說,這種事件也不一定能完全承受,更何況對于未成年人,他們的心理承受能力還很有限,往往會采取更為極端的方式。學校的這種做法只是單純考慮了學校的管理問題,而忽視了對于學生心理問題的考慮。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機構,要全面地對學生進行教育。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特點,尊重他們的隱私權。這與加強對學生們的管理并不矛盾,現在的社會和時代發展已經不能用舊有的觀念來看待,要更新觀念,與時俱進,尊重學生們的隱私權等正當權利,更加人性化地教育、管理學生。如果上海某中學在遇到學生親吻擁抱事件時,能考慮到尊重學生們的隱私權,采取更為妥當的方法,如找當事人談話、耐心勸導等,相信在保護學生的隱私權和管理學生兩方面都能取得共贏。
四、我國對未成年人隱私權法律保護現狀
我國1982年《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這是包括隱私權在內的所有個人權利保護的基礎。1986年《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個人秘密、尊嚴、信息等隱私權進行了保護。1988年《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文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予以保護。將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明確將隱私權作為民事權益的一種,侵害隱私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可以說,我國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起始于20世紀80年代初,到把隱私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益進行保護,經過了近三十余年的發展歷程,更體現了對隱私權法律保護的重要性。
五、小結
未成年人屬于特別的一類群體,他們的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心理承受能力有限,要充分尊重、保護他們的隱私權。公共管理本位原則有其正當性,但是其并不能成為阻礙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理由。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進行法律保護符合當今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更有利于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參考文獻:
1、余凌云、王洪芳、秦晴主編:《攝像頭下的隱私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
2、林?主編:《公民基本人權法律制度研究》(第2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71~375頁。
3、張新寶著:《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頁。
4、佟懷容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87頁。
5、王利明主編:《人格權法新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頁。
6、[美] E. 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頁。
7、Samuel Warren ,Louis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 ,1890(12):193-220。
8、陳睿:《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使用與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研究》,載于《攝像頭下的隱私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
9、徐亮:《論隱私權》,武漢大學研究生院博士學位論文(2005)。
10、劉國林:《論公民隱私權的法律保護》,載《社會科學》1990年第1期。
[1] 陳睿:《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的使用與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研究》,載于《攝像頭下的隱私權》,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
1 林?主編:《公民基本人權法律制度研究》(第2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71~375頁。
2 Samuel Warren ,Louis Brande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 ,1890(12):193-220。
1 徐亮:《論隱私權》,武漢大學研究生院博士學位論文(2005)。
2 佟懷容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487頁。
3 劉國林:《論公民隱私權的法律保護》,載《社會科學》1990年第1期。
4 張新寶著:《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群眾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頁。
5 王利明主編:《人格權法新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頁。
1 [美] E. 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