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暴力抗法是指在人民法院案件審判或民事執行過程中,受到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受當事人及其親屬蠱惑,采取暴力非法進行阻撓和干涉的行為。這種行為極大地危害了社會治安的穩定和法律的尊嚴,因此,如何妥善處置暴力抗法事件關系重大。因此,司法警察在執法過程中如何妥善處置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既是維護社會穩定的迫切要求,也是促進平安建設過程中需要認真研究和正確解決的政治課題。

 

一、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的性質、特征

 

暴力抗法是指法院在執法過程中,被執行人、案件當事人、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個人以及案外人無視法律尊嚴,公然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阻止法院干警執行職務的違法活動,其嚴重者將觸犯刑法。而所謂“群體性”,則具體體現在抗法者已不僅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更有與案件無關的不特定多數的民眾。

 

群體性暴力抗法主要有以下“三性”:一是事件的突發性。事件往往會因某種事由在短時間內突然誘發,并迅速擴大升級;二是群體的擴張性。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的規模會呈不斷擴大趨勢,主觀的利益關聯和不當的情緒感染促使群體不斷膨脹;三是情緒的對立性。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的主體人群往往會對處置事件的司法警察及法院干警表現出情緒、要求方面的極強對立性。

 

二、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的表現形式

 

(一)封閉現場出入口。通常情況下,暴力抗法者往往采用緊鎖大門、封閉門窗、人為設置障礙物等手段阻止法院車輛出入,妨礙法院干警進入執法現場或干脆將法院干警困在執法現場。

 

(二)暴力圍攻執法干警。暴力抗法者往往自恃人多勢眾,憑借人數上的優勢對法院執行人員進行圍堵、謾罵、拉扯、推搡直至暴力襲擊等,甚至有個別不法分子趁機搶奪法院干警的執法器械和卷宗材料等。

 

(三)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案件的當事人、被執行人或其利害關系人通常采用有意擴大事態、引來眾人旁觀、激起群眾誤會的伎倆,然后趁機起哄、鬧事,造成交通阻塞,社會秩序混亂,以此對抗法院干警執行公務。

 

(四)以挑釁性語言進行煽動。如暴力抗法者蓄意叫喊 “警察打人了”、“沒有王法了”等話語,挑動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圍堵鬧事。

 

除以上四種常見表現形式外,司法警察在實際執法過程中還可能遇到其它突如其來的暴力抗法行為,如用化學藥劑突襲執法人員、以易燃易爆物品相危脅、倒地裝死、蓄意糾纏等等。

 

現階段發生的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大部分發生在法院對民事判決后的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遭到被執行人及其家屬、鄰居、朋友甚至路人的阻撓和圍攻。筆者認為,此類惡性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執行人在經濟和財產利益上與法院的判決相沖突,心存不滿,并且在缺乏基本法律知識的條件下,公然褻瀆法律的威嚴、挑戰司法權威。類似事件在近幾年法院的執行工作中時常發生,因此,當遇到此類惡性事件時,司法警察及時有效的處置便成了扭轉局面的關鍵。

 

三、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的處置

 

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在法院執行工作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每一次采取強制措施或執行措施時都有可能發生。暴力抗法事件在開始時,往往表現為小摩擦、相互對峙,繼而惡性膨脹,過程短、速度快、勢頭猛,形成群體規模后,便成為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導致局面難以控制。暴力抗法表面上是因被執行人強行抗拒執法,從而引發或故意招集周邊群眾的圍觀,最終導致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但深層次原因在于大多數群眾不能正確理解法院的執行工作,從而被別有用心者利用參與了妨礙法院干警正常執行公務的違法活動。所以,要積極穩妥地處置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必須堅持“說服為主,快速反應,及時處理,依法處置”的原則。

 

司法警察在遇到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時,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時報告相關上級領導。絕對不能輕易采取法律強制措施,司法警察必須積極主動地協助法官和其它法院執行人員開展教育、說服、調解、疏導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化解矛盾,使被執行人服從判決。

 

(二)對法院執行干警進行嚴密保護。由于抗法者在人數、實力上具有優勢,抗法者很可能采取投擲石塊、推搡拉扯,甚至棍棒相加等方式攻擊法官和司法警察,這時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對個別抗法者的挑釁性行為進行最大程度容忍的前提下,竭力保護好執行法官的人身安全。

 

(三)依法處置與教育疏導相結合。在處置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中,要站在維護法律、維護人民群眾人身安全的立場上,依法教育、疏導和處置,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順不可激”的軟著陸辦法,慎用強制措施,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強之以威,示之以法

 

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本身具有突然性,而又因人民群眾被誤導,所以也有必然性。當群體性暴力抗法事件發生時,司法警察必須做到時刻保持冷靜,快速反應,協助法官做好執法工作,樹立司法警察的良好形象,真正地、徹底地解決好執行人與被執行人之間的矛盾,妥善處理好此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