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應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作者:胡發富 發布時間:2014-03-31 瀏覽次數:2624
乙、丙、丁為雇主戊從事空心磚運輸,他們與甲未發生空心磚買賣關系。甲與戊發生過空心磚買賣關系。戊收到從甲處購買的空心磚后并未向甲支付乙、丙、丁從甲處運輸來的空心磚磚款3.58萬元、 3.02萬元、4.04萬元。2005年3月,甲向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丙、丁分別支付空心磚款3.58萬元、 3.02萬元、4.04萬元。乙、丙、丁三人收到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后,感到不理解。
某縣人民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這件空心磚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乙、丙、丁三人系戊之雇工,他們專為雇主戊從事空心磚運輸,他們駕車從甲處裝載空心磚,但并未與甲發生空心磚買賣關系,實為甲與戊之間發生買賣關系,故甲所訴的空心磚欠款,應由戊承擔清償責任。甲要求乙、丙、丁三人付清空心磚款,甲的訴訟屬于被告主體不當。
本案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原告甲之訴屬主體不當應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訴訟文書樣式(試行)》,駁回起訴民事裁定書樣式后的說明第2條“被告是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的用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按證據不足判決駁回原告甲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民事訴訟對原、被告的確定性采取兩種不同標準,即對原告要求必須適格,即“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對被告則采用“表示說”,要求明確即可,而無其他具體規定。據此,筆者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訴撤訴。原告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應按證據不足起訴不具備實體權利保護要件處理,適用《民事訴訟法》第64條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司法實務中,經常遇到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條件或被告不適格,結果是從程序上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從實體上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處理,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和統一性。
本案應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我們先比較一下兩者的涵義及其適用。
一、駁回起訴的涵義及其適用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駁回起訴所要解決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駁回起訴適用裁定的方式,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以上訴。
駁回起訴適用于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于第124條所列的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說不出賠償多少數額。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后,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9、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10、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11、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12、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13、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如一審法院裁判后,當事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駁回訴訟請求的涵義及其適用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訴權問題,它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
駁回訴訟請求適用于以下范圍:1、請求保護的實體權利未受到侵害或雖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損失已由侵害人填補。2、與他人未發生爭議或雖然發生爭議,但爭議已經解決。3、放棄實體權利,如已過訴訟時效等。4、被告不適格。對于上述前三種情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已形成共識,對后一種被告不適格,是駁回起訴還是駁回訴訟請求在司法實務中存有分歧。
被告不適格是指原告起訴的被告錯誤,如甲是債務人,而原告誤將乙當作被告起訴。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出現這種情況法官往往是動員原告更換被告或申請撤訴,有時原告則堅決表示不同意更換被告或申請撤訴。遇到這種情況,在處理上存在不同的做法,有的從程序上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被告之間無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從實體上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該觀點目前在理論界已為通說,如《人民司法》研究組在2000年第11期司法信箱答復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汪云昆同志來信,就持該觀點。
據此,筆者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為方便當事人訴訟,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更換被告或動員原告申請撤訴。原告不同意更換被告,也不申請撤訴的,應按證據不足起訴不具備實體權利保護要件處理,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