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視角下的社會管理創新芻議
作者:路景蘭 發布時間:2012-06-26 瀏覽次數:528
摘要: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展的又一個重要關口,面臨諸多復雜尖銳的問題和挑戰。在諸多問題和挑戰中,社會管理所面臨的問題和挑戰尤為突出。當下中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強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理論和實踐上的重大意義。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人民法院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偉大進程中責無旁貸,要把握大局、主動作為、彰顯職能,在破解社會管理創新這一課題中大有作為,找準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立足點、突破點、著力點和結合點,努力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管理體系的健全完善。
關鍵詞:法院 社會管理 創新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政府和社會組織為適應新的社會發展形勢,對現有社會管理模式進行改進和突破,通過行政、法律等各種形式對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進行組織、指導、規劃、服務、協調、控制、監督,以破解制約社會發展進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保證社會正常有序、安全地運行,實現社會和諧、全面進步。[1]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發展的又一個重要關口,面臨諸多復雜尖銳的問題和挑戰。在諸多問題和挑戰中,社會管理所面臨的問題和挑戰尤為突出。當下中國社會處于轉型時期,強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理論和實踐上的重大意義。
2009 年 12 月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全國政法機關要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推動政法工作全面發展進步,確保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社會管理創新作為中央政法委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推行的“三項重點工作”之一,既是社會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行政職能機關服務社會的職能所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政府職能的不斷轉變,人民群眾對政府的服務要求不斷增高,推動社會管理創新顯得十分重要。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人民法院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偉大進程中責無旁貸,要把握大局、主動作為、彰顯職能,在破解社會管理創新這一課題中大有作為,找準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立足點、突破點、著力點和結合點,努力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管理體系的健全完善。
一、社會管理創新需要法治
要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健康發展,就必須致力于法治的完善,用法治來規范引導和促進保障社會管理及社會管理創新,形成解決問題和創新發展的長效機制。法治的基本含義,就是法律的統治。嚴格依法辦事,實質就是嚴格貫徹黨的主張和人民的意志。把社會管理納入法治化軌道,嚴格依法管理,是社會管理的合法性來源,是增強社會管理權威性和公信力的根本保證,是提高社會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同時,也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增強公民依法解決矛盾糾紛的意識和能力。當前,法治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優越性十分明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 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合法性
當今,一些地方存在違法亂建行為,我們法院前一段時間受理一件王某起訴鎮政府的行政案件,本來王某是沒有經過審批私自在宅基地上建筑一兩層小樓,明顯是違法建筑,但鎮政府沒有履行相關手續,就派人把房屋強拆了,在當地造成比較大的影響,相對人開始想采取過激手段報復鎮政府,后來在別人的勸說下,才來到法院訴訟解決問題,如果相對人采取過激方式的話后果不堪設想。本來是相對人違法建筑在先,如果鎮政府采取合法的方式申請拆除房屋,不但給當事人及周圍群眾一個深刻教訓,也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同時還樹立了政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違法建筑豈能簡單的一拆了之?因此,社會管理創新必須依法進行,否則會激化干群關系,深化社會矛盾,阻礙和諧社會的構建。各地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只要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進行管理,就是一種合法管理,可以得到憲法、法律和法規的保障和支持,也會得到廣大民眾的支持和擁護,同時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合法性。[2]
(二) 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權威性
我國的治國方略是法治,法治是國家的權威,這與人治有本質的差異,法治的權威是法律。從這種意義上說,只要依法創新管理,社會管理創新就有了權威性。另外,這種權威性還來自于立法機關的權威性,即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權威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他們所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等都是他們權威性的延伸,也是他們權威性中的組成部分。法治的這種權威性還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證,任何組織或個人觸犯法律、法規,都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一定的制裁,有了國家的強制力作為后盾,法治的權威性就有保障,也更為可行。因此,只要依法創新管理,這種管理就有權威性,就利于推行,不易引起爭議,更加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三)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保障性
法治在完善社會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法治是完善社會管理的基礎。法治為社會管理提供一整套制度規則,將社會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明確界定政府的權力范圍,同時賦予社會公眾應有的權利,一旦發生社會矛盾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治是完善社會管理的根本。法律作為衡量政府和公眾行為最重要的標尺,是規制和解決社會行為的最高標準,通過穩定、明確的制度規范,保障社會在規范化、制度化的框架內運行;法治是完善社會管理的保障。社會管理最主要有三個環節,即事前預防、事中處理和事后化解。法治能清晰界定各方利益,從源頭預防矛盾,在矛盾處理中,法治能提供有效處理機制與措施,并對社會矛盾的處理具有終局效力,實現定分止爭。[3]
(四) 使社會管理創新具有操作性
具有操作性是法治的又一個優勢。法律是法治的基礎。法律的內容不僅詳盡,而且還利于操作,操作性比較強。我國已初步形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法律已經比較健全,可操作性也比較明顯。社會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包含了人、社會和自然等多個領域,內容復雜。而且,這還是一種非常具體的管理,需要與操作性較強的行為規范相適應,法律規范就是這樣一種較為理想的行為規范,它的邏輯結構中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個部分構成,既便于人們學習和了解法律規范的內容,也便于大家適用法律。社會管理的主體只要認真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規范的內容,依照法律的規定操作,進行創新管理,這種管理就是規范的管理、科學的管理,就有利于形成一種正常的社會秩序。比如,依法進行創新交通管理,管理主體只要按照相關的交通規定進行創新管理,就可使交通管理有序。一旦發生違法情況,也可依法進行處理。如果不按相關的交通規定進行管理,這一管理就會無章可循,交通秩序就會失范,甚至會釀成交通事故。可見,法治的這種操作性十分便于規范管理和創新管理,是社會創新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種方式。
法治的這些優越性決定了它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有其無可比擬的重要作用。當前,創新社會管理就應是一種依法創新的社會管理,否則,這種管理就會走向歧途,造成沒有必要的損失和影響。
二、法院如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胡錦濤總書記指出,社會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和服務,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過程中,必須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理念,立足變革時代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客觀要求,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積極推動社會管理格局的健全和完善,有效促進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制度的創新和發展。人民法院在參與社會建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要努力弘揚法治精神,切實擔當好社會管理創新的主力軍。
(一)深入開展和諧共建活動
借鑒蘇州法院“和諧鄉鎮、和諧社區”共建活動的經驗做法,普遍把開展“和諧共建”活動作為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實踐載體,通過與基層組織建立和諧共建關系,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和群眾工作機制,充分調動法院和基層組織兩個方面的積極性,促進基層社會管理的完善和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解決。推行鄉鎮社區司法協理員制度,完善基層司法服務網絡。深化人民法院聯系企業活動,幫助企業加強法律培訓,排查經營風險。開展和諧共建的深入實踐,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管理組織的政治優勢與人民法院的審判資源優勢,從源頭上預防、分流、化解矛盾糾紛,以取得良好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努力把和諧共建活動納入黨委、政府的整體工作部署。定期組織法官深入共建單位開展共建活動;在共建地區設立巡回審判法庭或聯系點開展巡回辦案;積極委托、邀請共建地區的人民調解員、基層組織等開展調解工作。
(二)健全訴訟服務體系,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方面要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同時要強化訴前調解工作,積極推動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引導當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力爭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同時,要充分發揮司法的引導、保障和促進作用,對不違反現行法律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給以一定的支持和肯定,充分調動各方面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性,綜合運用多種渠道、多種手段、多種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從而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1、聘請社會調解員,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法院從熱心公益、有威望、有影響、有責任心的社會各界群眾中選任法院的人民調解員,由于這些調解員擁有豐富的生活閱歷及經驗,更能從人民群眾的立場依法依情依理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也要定期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司法素質,從而更好的開展調解工作。通過派員授課、邀請旁聽庭審、親臨旁聽人民調解員處理糾紛、對調解協議進行點評等形式,與人民調解員共同探討調解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研究調解技巧,不斷提高調解人員處理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向人民調解員發放常用法律、法規資料,講解司法解釋,創造性地開展指導工作。
2、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銜接工作機制,促進社會穩定
注重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相互銜接,形成彼此之間的良性互動。由于訴前人民調解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可以有較大的靈活性,糾紛解決過程具有互利性和平和性,當事人的決定完全出于自身考慮而不受其他影響,為日后協議的自覺履行奠定了基礎。為有效地維護穩定,切實做到從源頭消除不和諧因素,以清和諧之“源”,探索建立訴調對接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整合資源。在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處分自己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前提下,通過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落實訴訟調解與行政調處、人民調解等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相互銜接和促進,構建調解網絡,合理分流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積極參與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及時向社會發布一些單位或個人的信用信息,堅持和完善典型案例公開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具有典型指導意義的案例,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價值觀念。預防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問題,引導全社會切實增強誠信意識。完善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與公安、工商、金融、國土等部門的司法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加強對誠信缺失人員經營活動的限制,增強執行威懾機制的實效。把調解貫穿于立案前后和訴訟全過程,并通過調解回訪以鞏固調解成果。同時建立法院主導、多方聯動的調解格局,健全調解快速反應體系,積極與轄區內各行政部門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和適時通報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及時通報情況,發現問題,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調解資源,使大量糾紛消滅在萌芽、化解在基層。
(四)切實加強司法建議工作
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司法建議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經濟社會生活的“晴雨表”,一些社會矛盾糾紛總會以某種案件類型表現出來。在認真履行司法審判職責的同時,注重從案件的審判和執行中總結和發現可能危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法律風險、法律問題和社會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找出癥結,預測趨勢,完善司法建議工作程序和工作機制,提升司法建議工作的實效,從而促進社會管理體制機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不斷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的水平,以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社會系統工程。人民法院在履行審判職能、自覺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同時,還應當依托司法資源優勢,延伸和拓展司法的社會責任,積極推動社會管理機制建設,形成矛盾綜合化解、治安綜合治理、社會綜合管理的管理體系。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內涵極為豐富的時代命題,人民法院責無旁貸,大有作為。只要我們統一思想,把握方向,務實開拓,就一定能夠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偉大實踐中再創佳績、再續輝煌!
[1]呂瑤,《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初探》載《中共樂山市委黨校學報》(新論)2010 年第 4 期
[2]李步云,《科學發展觀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載《學習與探索》2010年第6期
[3]張穹,《法治是社會管理創新的支撐和保障》載《法治日報》2011年3月4日,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