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水原因不明 業主家中損失由誰承擔?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11-02 瀏覽次數:1035
2021年1月份某天,業主小吳接到物業電話被告知家中浸水已蔓延至樓道。期間,物業公司人員對公共管道進行了疏通。小吳即刻回到家中,打開房門見污水倒灌,地面全是糞水,經檢查是馬桶溢出,小吳隨即喊來物業看現場。物業公司工作人員逐一檢查整棟樓層,特別是小吳的樓上和樓下均未發現浸水,物業公司工程人員認為可能是小吳自身原因造成,且發現漫水后已第一時間通知業主,小吳家損失與物業不存在因果關系。而小吳覺得很無辜,自己在外地工作,平時較少居住,離開房子前,還關閉了家中水、電閘。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小吳遂一紙訴狀將所在小區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財產損失合計六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認為物業公司疏于對小區公用設施的排查,應對小吳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判決支持了小吳的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吳系某小區X室不動產的登記所有權人,被告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原告小吳于2016年對案涉房屋進行裝修。2021年1月8日下午5時左右,被告工作人員發現原告家中發生污水倒灌并漫至樓道,便通知日常居住在外地的原告,隨后被告物業公司對公共管道進行了疏通。當晚8時左右,原告趕回案涉房屋,發現家中地面積有糞水。此時原告家中馬桶下水已通暢,同時被告工作人員協助原告進行了清理。
審理中,法院依原告申請,委托某資產評估事務所對案涉房屋因溢水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案涉房屋的漏水損失評估為六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物業公司作為案涉小區物業服務公司,應當依約提供物業服務,其服務內容包含對小區共用設施進行管理,如定期進行污水管道疏通等,該管理義務并不僅僅是進行例行的檢查,其應定期全面排查并消除堵塞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污水管道的完全暢通。本案中,原告房屋內發生污水倒灌,系因排污主管堵塞所致,排污主管的管理、維護屬于被告的服務范圍,被告對污水主管疏于管理,導致污水倒灌,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根據資產評估事務所的價格評估,原告的財產損失應由被告予以賠償。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