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中法院“原情執行”保民生
作者:林星 徐拯中 發布時間:2014-02-24 瀏覽次數:705
執法原情,是中國古代一個重要的司法理念。“原”,即考察原由;“情”,即人情,社會公眾認可的情理。執法原情,就是要求執行人員在執法辦案時不僅考慮案件事實,還要考慮社會人情,實現天理、國法、人情的協調統一。揚中法院執行法官在執行一起定作合同糾紛案時,運用原情執行理念,讓一起原本陷入執行困境的案件得以順利執行,并得到申、執雙方當事人的認可。
申請執行人匡某與被執行人蔡某因定作合同糾紛一案,于2008年經法院判決蔡某應給付匡某欠款48萬余元;后因蔡某未履行該義務,2009年1月匡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因蔡某長期下落不明,且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于當年6月終結執行。
2010年5月,申請人匡某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承辦法官接手此案后,查明被執行人蔡某仍長期在外,已多年未回家;其配偶周某又體弱多病,在一家超市打零工,工資僅1000多元;兒子還在上大學;除了一套集體地土地性質的房屋外,無其它財產線索。一方是不肯善罷干休的申請人,三天兩頭來法院要求拍賣其房產;另一方是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困境。怎么辦?承辦法官多次上門無果后,了解到蔡某的兒子蔡某某已大學畢業,正值適婚年齡,但因房屋被貼封條,導致至今未能找到對象。掌握這些情況后,承辦人多次做雙方工作,從情、理、法多角度溝通,最終雙方于兩年前達成和解協議:周某每年分兩次償還4萬元,直至還清為止,由蔡某某對上述債務提供擔保。每到還款期限滿時,承辦人都提前與周某聯系督促其還款;至今,周某已連續四期按約還款。
揚中法院執行干警積極踐行“原情”執行理念,在執行工作中主動關注民生權益,著力構建多方共贏機制,不僅順利將此案得以執行,且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一致認可,真正做到了“司法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