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不發工資,你可能犯罪了
發布時間:2014-01-21 瀏覽次數:1200
昨日上午,江蘇省高院公布了全省執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標準意見。在江蘇范圍內,拒付1人3個月以上工資,且總額超1萬元,或拒付10人以上工資,且總額超6萬元的;在被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同時還有轉移財產等行為的,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通訊員 沈法軒
現代快報記者 李紹富 綜合
入罪條件
情形一:
拖欠1人3個月以上總額超1萬元;
情形二:
拖欠10人以上工資總額超6萬元;
存在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特別提醒
省高院刑二庭庭長蔡紹剛提醒:如果相關負責人實在無力支付,則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比如因發包方沒及時支付工程款,導致了包工頭欠了民工工資,而包工頭確實沒錢支付,又沒藏沒躲,并承諾款到付錢或設法支付,不管欠錢數額多大,欠多少人的工資,都不構成入罪。”
江蘇標準
欠1人3個月工資超萬元 負責人就可能被判刑
3年前,我國刑法增加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去年,江蘇省相關部門商討出江蘇的標準。
全國入罪標準: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
江蘇入罪標準:拒不支付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6萬元以上的。
典型案例
拖欠職工93萬元工資
“跑路”老板被判2年
2012年6月至9月,江蘇一針織公司負責人王某,拖欠88名職工數月工資93萬元。為逃避支付工資及債務,他將單位賬戶內的109萬余元轉入私人賬戶,隨后逃至柬埔寨藏匿。后來,勞動部門向他所在的公司及股東發出支付工資指令,但這家公司一直沒支付。
2012年11月26日,王某被警方抓獲。后被蘇州吳中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公司被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王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法院盤點
去年江蘇有43人
因不付工資被判刑
據江蘇省高院副院長周繼業介紹,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審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審案件47件,生效判決人數48人。
在判決生效的48人中,除1人被免予刑事處罰外,其余47人均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判處罰金187.6萬元。其中2013年審結42件,生效判決人數43人。
從審結的案件可以看出,欠工資拒不支付的以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為主,服裝加工、建筑工程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居多。
討薪支招
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仍拿不到工資就報警
省高院刑二庭庭長蔡紹剛介紹,務工人員遭拖欠工資后,應首先向勞動監察部門求助,由勞動監察部門責令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限期支付工資。若在限期內,對方仍沒支付,且符合入罪條件的,勞動者就可以自己報警解決。
此外,勞動監察部門發出責令支付后,相關的單位和個人仍不支付工資,還存在轉移財產、逃匿等行為,而且所欠的工資夠入罪條件的,勞動部門將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
新華時評
“討薪之痛”
關乎的不僅是錢
討薪難,是否真的無法根治值得探討。以治理建筑行業的欠薪為例,如果將打擊欠薪的事后舉措轉變為加強事前監管的日常措施,嚴格落實項目用工合同和工資支付進度的備案制度,不備案就停工,又何至于每到年底突擊清欠?根治拖欠打工農民的薪水,更要還打工農民一個公平合理的社會身份和地位,將打工農民納入與城市工人同等的勞動保障體系之下,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唯有如此,“討薪難”才能壽終正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