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省高院出臺《全省中級法院、基層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建設指導綱要》。“這個綱要的實施,標志著全省法院‘網上執行局’的規范化運行邁向新高度。”省高院副院長褚紅軍欣喜地告訴記者。

  指導綱要明確了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的工作職能。一是調集警力開展自執案件被執行財產查封、凍結、扣劃,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需要處置變現的被執行財產一律網上拍賣(變賣)。二是對轄區案件統管與協調。強化轄區案件指定與提級執行力度,防止與杜絕消極、懈怠和選擇性執行現象。真實、準確將執行信息錄入執行案件管理系統,建立全省法院“網上執行局”。三是建立查控分中心,通過構建“點對點”查詢機制,實現區域性、局部性信息查控,進而對接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形成全覆蓋、全方位的全省查控平臺。審核、匯總各類查詢信息并反饋。四是按照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命令,調集轄區內法院快速反應力量,迅速查控被執行人或財產。建立全天候舉報機制,對被舉報線索下達執行命令,快速實施控制。統一調度轄區執行力量,穩妥應對突發事件。

  指導綱要明確了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必須完善七個工作平臺:查控平臺、指揮平臺、征信平臺、關聯案件查詢平臺、網上司法拍賣平臺、管理平臺、公開平臺。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揮平臺設立舉報電話,向社會公開,24小時接受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線索的舉報反映。一旦發現被執行人下落或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及時通過視頻向執行法院下達命令,快速出警,采取執行措施,有效控制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第一時間防止被執行人逃避或者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在工作時間內,執行對象在城區范圍內的(內環高架以內),執行人員在接到執行指令1小時內到達現場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在距離城區不超過60公里范圍內區域的,執行人員在接到執行指令2小時內到達現場并依法采取相應措施。在工作時間以外,執行人員應當盡快與舉報人取得聯系,及時依法采取執行措施。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可視情下達命令,由距離舉報線索最近法院快速出警查控,再移交執行法院。

  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由分管院長擔任指揮長,執行局局長擔任主任,法警、技術、管理部門以及執行局各派一名副職,擔任副主任。法警管理部門向執行指揮中心派駐執行分隊。

  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須有專門場所。分設值班指揮室、信息查詢室等,配備必要設施。信息查詢室區域獨立,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格按管理使用權限設置、控制各種口令、密碼、密鑰。通過視頻接受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命令、實施對基層法院統一指揮。

  基層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工作職能主要是,充分利用執行指揮中心提供的工作平臺,完成自執案件的實施及案件管理工作,執行省法院、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的命令。基層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查控、征信、關聯案件信息查詢、網拍、管理、公開等六大平臺構建,與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基本一致。

  綱要明確,基層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指揮平臺居于重要地位。除自執案件執行力量調配、快速處置、突發事件應對外,主要接受、執行省法院和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下達的命令,調集警力,快速出警。根據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的命令,距被執行人、被執行財產所處位置最近的法院執行指揮中心快速出警,予以查控。基層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調動省際、市際道口,以及年檢環節派駐快速反應小組,迅速查控車輛。基層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組織機構、物質保障與中級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模式、規格、要求基本一致。

  綱要強調,執行指揮中心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這項機制的構建,有利于省法院形成對全省法院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統一協調新體制,有助于推進解決執行難問題,有益于為基層法院減緩壓力。這項工作要堅持“邊建設、邊使用、邊完善”原則,做到分層建設、穩步推進、逐漸完善。執行指揮中心信息化平臺,主要以省法院和中級法院為主構建,目的是重心下移、服務基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