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昆山法院審結的一起工傷行政認定案中,昆山市人社局孫旭明局長出庭應訴,并及時組織用人單位和受傷職工進行調解,體現了行政機關工作作風的更加務實、為民。記者今日從江蘇省高級法院獲悉,去年江蘇省62個縣(市、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已經達到100%,應訴率正逐年上升,下一步行政機關應訴實際效果將被納入考核。

  形成制度歷時8年

  “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是執政為民的試金石,法治建設的風向標,社會管理的大智慧。”江蘇海安縣政府在榮獲2012年度“中國法治政府獎”的頒獎詞如是說。海安縣連續三任縣長到任伊始就親自出庭應訴,并且連續6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100%。

  據介紹,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并非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定職責,它是在司法實踐中逐步建立起來的一項富有中國特色的應訴制度。作為一個現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在行政訴訟制度建立初期就已經出現。

  記者了解到,早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期,南通市國土局局長、環保局局長就在行政訴訟案件中相繼出庭應訴。但這只是處于隨機任意狀態。

  為將這種隨意狀態轉變成制度,2004年,全省各級法院通過向黨委、人大和政府提交專題報告、向行政機關發送司法建議,從作風建設、法制建設的角度加大典型事例宣傳等方式,積極爭取黨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大力推進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2006年,江蘇省委政法委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法治江蘇合格縣(市、區)”考核體系。自此,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數量開始逐年增加,從當年的60%增加到去年的90%。

  2009年,江蘇省委明確提出要積極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2010年底,省高院與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政府法制辦聯合發文,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類型、考核、監督等環節作出全面規定,在全國首次構建了覆蓋全省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機制。

  2012年年底,江蘇省政府要求“市、縣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分別達到90%、95%以上”。一個覆蓋全省、機制健全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終于形成。

  出庭應訴是人民監督政府的具化

  據介紹,江蘇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數量正逐年增多,2010年1678件,較2005年增長了近9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42.83%。2011年出庭應訴率為84.52%。2012年為90.6%。2013年為91.12%,其中有62個縣(市、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100%,另有14個縣(市、區)超過95%;南通、徐州、揚州、鹽城、蘇州、宿遷、泰州、鎮江、無錫、連云港等10市超過90%。按照這個提升率,目前江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已經進入提升效果的階段。

  2013年12月16日,江蘇省住建廳宋如亞副廳長出庭應訴,為全省各執法條線帶了個好頭。據統計,2011年以來,江蘇省住建廳、人社廳、國土資源廳、司法廳、環保廳、發改委、地稅局等廳局領導相繼在涉及本單位的行政案件中出庭應訴。

  江蘇省高院黨組成員、審委會專委劉亞平介紹說,從告官不見官到官民平等對話,它一方面彰顯了平等的官民關系,體現了執政為民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是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通過庭審直接傾聽群眾意見,這是人民監督權力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依法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更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重要途徑。

  他表示,領導干部通過出庭應訴,能夠直觀地了解行政執法的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分析引發行政爭議的原因,從而自覺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出庭后能有針對性地改進管理方式、規范執法行為,真正起到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功效。這是把政府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具體化。

  將對出庭應訴效果進行考核

  記者了解到,目前江蘇仍有18個縣(市、區)法院統計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低于90%,其中12個縣(市、區)低于80%。

  對此,省高院表示,將加強對這些薄弱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將協調相關部門對出庭應訴率低的地級市進行專項檢查,分析引發問題的原因,有針對性地提出推進措施。

  針對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存在出庭不出聲、坐庭走過場現象,省高院表示出庭僅僅是手段,出效果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改進工作作風、促進依法行政、化解矛盾糾紛、提升司法公信。省高院將與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協調,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共同研究提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實際效果的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