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陽法院把司法救助工作作為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為建設和諧社會提供法治保障的一個“窗口”。該院在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的基礎上,積極落實司法救助措施,制訂了司法救助釋明制度,最大限度地為弱勢群體提供司法救助,確保那些有理無錢的當事人能打得起官司,利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該制度規定,立案庭負責立案的工作人員經初步審查,認為起訴、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屬弱勢群體,符合司法救助規定情形的,要履行釋明義務,向其詳細解釋法院司法救助規定,書面征詢其意見,對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移送專人審查決定。經審查,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給予緩交、部分或全部減免交訴訟費用。該制度還規定對所有涉農案件均要進行釋明,符合經濟困難條件的,予以司法救助。
去年10月,朱某起訴羅某、某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起訴標的達22萬元,需交6000余元訴訟費。立案人員按規定對朱某進行司法救助釋明,朱某提出了申請,經審查,得以免交大部分訴訟費。朱某激動地說,“這次事故花光了家中積蓄,只好借債來告狀,沒想到,法院為我省了一大筆債務!”
司法救助制度的施行,讓司法救助惠及了更大范圍的弱勢群體。去年以來,該院就為115名起訴、申請執行的當事人辦理訴訟費緩減免手續,緩減免金額達23萬余元,是去年同期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