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寶應某重點企業(下稱A集團)負責人孫某致電寶應法院執行局,感謝法官傾力執行,為其追回了700余萬元的貨款。

 

2011年,該企業曾與山西某公司(下稱B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由A集團向B公司供應總價值近千萬元的原材料。發貨后,對方卻沒有如期付款,A集團遂訴至揚州中院,要求B公司支付貨款。經調解,B公司同意分三期給付貨款。此后,B公司卻遲遲不肯支付貨款,A集團遂申請強制執行。隨后,揚州中院指定寶應法院對該案予以強制執行。

 

受理該案后,由于多次與B公司負責人楊某電話溝通無果,承辦法官決定前往山西,實地調查B公司的履行能力。為了盡早追回貨款,防止企業資產被轉移,通過工商登記了解到該公司的注冊資金及企業資產等情況后,承辦法官起早貪黑,奔波于山西各大銀行之間,順利凍結該公司的各個賬戶。直到此時,楊某終于露面與承辦法官聯系。承辦法官當場向楊某釋明了不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并要求楊某主動還款。經過多次法律釋明,幾天后,楊某如數償還了所欠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