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涉案假藥,禁止被告人席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銷售藥品。”18日,泗陽法院在審理完席某等人銷售假藥案件后,首次發出藥品從業禁止令。

 

2012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馮某、葉某二人共同從被告人王某等人手中購買假藥。購入172盒健胃消食片,36盒仲景六味軟膠丸和60盒九芝堂六味地黃丸,被告人馮某、葉某銷售約30盒健胃消食片、25盒六味地黃丸給被告人席某,席某將該藥放在自己某鄉鎮的藥房銷售給他人。后公安局從被告人席某經營的藥房現場扣押健胃消食片20盒,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上述所查獲的藥品均為假藥。

 

泗陽法院經過審理,分別判處王某、馮某、葉某、席某拘役五個月、四個月、兩個月、一個月,并處罰金。其中席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該院為提高判后效果,向席某發出藥品從業禁止令,并向泗陽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送達了禁止令、建議書,建議該局吊銷被告人席某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禁止其從事藥品經營工作。

 

刑法修正案出臺以來,禁止令類型不少,例如禁止未成年被告人進出網吧、禁止被告人進出娛樂場等。可是從實際執行效果來看,有些禁止令并未達到應有的效果。泗陽法院與藥監部門聯動,并將禁止令張貼在藥店所在街道的醒目位置,告知當地群眾謹防假藥,該做法得到了當場群眾的一致好評,也保證了禁止令可以執行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