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騙取貸款案件相關問題的思考
作者:薛艷 沈井春 發布時間:2013-12-25 瀏覽次數:1063
一、知行合一--闡述概念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的構成要件所具備的"欺騙手段",是指行為人在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信貸資金、信用時,采用的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掩蓋了客觀事實,騙取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只要申請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說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只要提供假證明、假材料,或者貸款資金沒有按照申請時的用途去用,都符合這一條件。其表現主要有: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編造、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編造、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編造、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的價值進行重復貸款等。
司法實踐中,近幾年姜堰法院受理并審結的幾起騙取貸款案件,其中影響最大的是案號為(2012)泰姜刑初字第0259號、(2013)泰姜刑初字第210號案件,涉案單位均為江蘇某某精密影像器材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于2012年、2013年被依法審判,而該公司也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其所騙取的款項高達2780萬元,受害單位蒙受巨大的損失。
二、由表及里--簡述危害
騙取貸款所產生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從微觀與宏觀角度看,其影響是深層次的:
第一、自毀企業前途。企業發展需要資金的注入,采取虛構合同、財務報表等欺騙手段,規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審查,取得款項,其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勢必影響企業自身的發展,甚至因此被行政吊銷許可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瀕臨倒閉。
第二、降低商業信用度。作為款項發放方的銀行及法律規定其他金融機構,其對申請人的金融貸款申請經過"審查"后,依法將一定額度的款項發放。案發后,該款項日后將難以有效追回,形成受害單位的"呆賬"、"死賬",其運營能力大打折扣,嚴重影響著其業內的商業信用度。
第三、威脅儲戶的資金安全。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最重要的兩大職能是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其所發放款項的來源為儲戶的各類存款及儲備在央行的存款準備金。利用儲戶的存款發放貸款,其中的利差亦是其盈利的模式。騙取貸款的所帶來的后果是出借款項的無力清償。銀行可啟動資產的流失,勢必影響到儲戶的資金的安全。
第四、影響金融穩定。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是資金融通的樞紐,其承擔著融資、貨幣流通的功能,在整個經濟運行態勢中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騙取貸款的案發,其最直接的受害者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所產生的一系列反應,如同"多米諾骨牌"般,動搖著金融秩序的穩定性。
第五、不利區域維穩。地區經濟的良性發展離不開三大要素:穩定的金融、興榮的工業、法治的環境。三者相輔相成,有機統一,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將會影響整個經濟大局。騙取貸款案件恰恰關聯著這三者,故然區域維穩面臨嚴峻的挑戰。
三、庖丁解牛--分析原因
該類型案件之所以能夠發生,是在多方面共同原因力作用下造成的,其具體有:
第一、中小企業集、融資困難。中小企業的生產經營遭遇資金瓶頸時,其最便捷的集、融資渠道便是借貸。我國法律明令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而小規模的個人民間借貸卻難以維繼資金需求,金融借貸需要一定的信用及擔保,在此情況下,其往往"鋌而走險",通過一系列欺騙手段以獲取款項。
第二、運營模式有待改善。企業運營模式是其得以生存發展的重要方式,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資金鏈斷裂,其通過金融借貸緩解資金緊張,而并未通過新注入的資金完善經營模式,在舊有的模式下,企業損益失衡,其陷入惡性循環,通過借貸來維繼企業的生存,當其無可用的信用擔保時,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款項,成了一條"捷徑"。
第三、金融業評估能力有待提高。申請人提出款項申請時,其會提供相應的資質、信用及擔保,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對材料進行審查時,其往往是形式審查,對信用等并無實行實質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素質的參差不齊,風險評估缺乏專業性及針對性,在過分追求經濟效益時,給其可乘之機。
第四、職能部門監管不實。通過統計發現,實施該類型犯罪的主體大都與中小企業的經營不善有關。行政部門并未有效的行使其社會監管和服務的職能,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是區域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其是經濟發展態勢的晴雨表,當個別企業運營陷入困境,應及時監管與指導,防止其在虧損的情況下以借還貸、以貸還借,"泡沫式發展"。
第五、法律制度銜接的真空。騙取貸款犯罪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近幾年才發生的新類型案件,其不同于貸款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法律對其的明確規定即《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但無其他更為詳盡的法律法規制度等規定予以約束,法律制度的銜接上的真空,使騙取貸款案件的防范的可操作性降低。
四、對癥下藥--完善措施
第一、詳實法律制度。泰州市姜堰區2009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才發生的該類型案件。即2008年金融危機后,經濟實現軟著陸的情況下,各行各業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沖擊最大的便是投資領域,而作為資金需求大的工業制造業便是首當其沖,一批中小企業難以維繼生存。在特定的背景下,法律法規、制度等難以適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求,多領域的法律制度亟待詳實,故加強立法,偱章建制,使規范中小企業的市場行為有法可依,是迫切的需要。
第二、規范業務指導。對企業的運營模式采取規范化指導,相關民間自治組織定期舉行與企業發展關聯的培訓及專項講座,企業與高校進行學術交流合作等,給企業發展"充電",使其緩和市場經濟高速發展下投資風險帶來的沖擊。據統計,泰州市姜堰區近幾年發生的該類型案件中,大都發生在鋼材產銷、機械加工等制造業領域內,其所占比率達75%,該領域內具有成本需求高,資金回籠周期長,發展模式單一等特點,這些發展特點決定了其運行方式對資金需求的影響比較大。科學業務指導,使"輸血"式發展為"造血"式經營。
第三、提升評估能力。銀行業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實施款項發放或提供擔保,
是騙取貸款得以既遂的關鍵,強化其評估能力刻不容緩,首先,深化風險評估機制,企業申貸與個人申貸有所區別,評估機制應當更具嚴格、專業和針對;其次,形式與實質審查并用,對相關企業所提供的申貸所需的資質、擔保、信用等,在一貫形式審查的同時,有必要進行實質性審查,防范于未然;最后,提高業務素質,銀行業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綜合能力良莠不俊,這影響工作的效率與安全性,風險徒增。故通過提升準入標準、安排業務培訓、改革獎懲機制等,以此來強化員工的風險意識,提高業務素質。
第四、強化職能監管。職能監管是對企業市場行為的規制,但非干涉企業的營運活動,在遵循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同時,對企業的發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一系列的問題以及相關涉險行為予以規范。職能部門積極履職,利用其獨有的優勢,通過走訪企業督導,安排業內專家座談,派遣人員深造等,使企業的發展良性化、科學化。
第五、深化法制宣傳。首先,宣傳手段多樣化,充分運用傳統宣傳手段的同時,利用嶄新的媒介展開宣傳攻勢,通過開通法制論壇、法律答疑、公共法制微博等,利用互聯網的傳播特質,使宣傳的輻射面更廣;其次,貫徹聯動機制,利用銀企住所地的司法機構、行政機構、商會等,定期開展專業座談會、聽證會,灌輸法制意識,對其在業務開展、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予以解答;最后,突出后續保障,對法制宣傳不僅要具有前瞻性,還必須具有實效性,即對前期的宣傳工作的意見反饋,把握規律,對于銀企業務活動中的焦點性,苗頭性問題及時予以總結,依法提供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