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寬嚴相濟挽救失足人員
作者:朱來寬 發布時間:2013-12-24 瀏覽次數:664
教育、挽救、改造,讓浪子回頭早日融入社會,是審判工作的終極目標。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采取了三項措施貫徹寬嚴相濟政策,較好發揮了刑事審判懲罰犯罪、矯治犯罪和預防犯罪的功能,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
針對不同量刑情節體現寬嚴相濟。對具有自首、立功、從犯、脅從犯等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的,依法寬大處理。對具有初犯、偶犯、激情犯、過失犯、認罪態度好等酌定情節的,充分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判決,適當擴大緩刑和罰金刑的適用范圍。
針對不同犯罪主體體現寬嚴相濟。對于罪輕、悔罪表現好的過失犯、未遂犯、中止犯、防衛過當犯、避險過當犯、未成年人犯、有立功表現或投案自首的初犯、偶犯等多適用罰金刑和緩刑,孕婦、殘疾人犯罪以寬緩為主。
重視依法適用非監禁刑體現寬嚴相濟。對輕微犯罪被告人認罪悔改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的,盡可能地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適用緩刑、管制、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罰,并配合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對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予以訓誡或者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