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南京中級法院一審公開審理無錫市民王某訴省住建廳,要求履行城建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行政訴訟,省住建廳副廳長宋如亞出庭應訴。據介紹,今年1至11月份,南京中院審理的行政案件中,行政單位領導出庭應訴及參與案件協調率約為70%。原告王某訴稱,因無錫市地鐵一號線建設,其房屋遭到不法侵害。7月9日,她向被告申請公開無錫市地鐵一號線西漳車輛段的所有拆遷手續。29日,被告以信息公開函的形式告知原告,到無錫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查詢。王某認為,她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被告的職能范圍,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

  昨日庭審中,宋如亞答辯稱,收到原告申請后,省住建廳在規定期限內予以了復函。關于“無錫市地鐵一號線西漳車輛段”拆遷許可證核發的要件,屬于無錫市人民政府拆遷管理辦公室在履行拆遷許可審批職責過程中獲取的信息,應當由其予以公開。被告雖然負責指導全省的拆遷(房屋征收)工作,但并不負責對具體項目核發拆遷許可證。被告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依法不屬于被告公開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進行了告知,并向其告知了具體的公開部門,已經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

  南京中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產生于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之中。原告王某向被告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無錫市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審查的材料,并非被告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保存的信息,因而被告并不負有向原告公開上述信息的法定職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