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蘇省高院和省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了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這是繼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非法集資犯罪以及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之后,江蘇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今年第四次攜手:檢察院快捕快訴,法院快審快結,實施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優先辦理、快速辦理工作機制,增強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震懾力。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是這一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昨日發布的《意見》細化了“兩高”司法解釋中關于污染環境定罪量刑的有關規定,強化罰金刑、禁止令的使用。省高院副院長李玉生說,《意見》對“嚴重污染環境情形”的“嚴重”二字進行了界定,要求準確把握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并明文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量刑起點為一年,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1-6個月之間的,可以判處拘役;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

  《意見》還規定了行為保全制度,防止環境污染損害的進一步擴散。在無錫濱湖法院審理的蠡湖景區生態破壞案中,判決異地補植4500平方米林木,這是全國首例判決以異地補植方式恢復生態平衡的案件。而這也對應了《意見》中規定的環境保護恢復性司法機制,對于環境污染案件,除判決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責任外,還可以判處恢復或修復環境責任,。“損害賠償的方式從原地恢復的傳統模式到異地恢復的靈活模式,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達到整體生態平衡,這可以說是亮點之一。”李玉生說。

  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中“公益訴訟”首次入法,這為本是難上加難的環保公益訴訟打開了“一扇大門”。為了彌補公益訴訟原告調查取證能力不足,檢察機關可以通過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方式,督促或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為保障經費,兩院共同探索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李玉生告訴記者,公益基金的經費來源包括公益訴訟中民事賠償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等,公益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門用于支持環保公益行動和環保事業的發展。

  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往往存在著取證難、鑒定難的諸多問題,《意見》規定,認定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犯意、排污行為、危害后果以及因果關系等,必要時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并結合相應的專業知識等綜合審查判斷。對于鑒定問題,則要求對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的,可以指派、聘請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應當經省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一案一認可后,才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昨天的發布會上,省檢察院副院長陳劍虹還對環保領域職務犯罪案件情況進行了通報。他表示,近年來,發案數量呈現逐年上升趨勢,徇私情私利、權錢交易的現象較為普遍,而環保工程公司行業壟斷也變得明顯。為此,全省檢察機關建立了偵監、公訴、反貪、反瀆等部門協作配合機制,及時從批捕、公訴案件中發現背后的職務犯罪,確保準確定性、區分責任。同時,推進全省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公安、環保等執法執紀部門的聯絡協調機制,強化線索移送、信息共享與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危害生態環境安全犯罪的合力。

  此外,省高院還同時出臺了《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意見》,本月21日起施行。所謂“三審合一”,是指將涉及資源環境的行政、刑事、民事以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統一交由行政審判庭設立的環境保護合議庭或專門設立的環境保護審判庭負責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