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區開飯店,有的是經物業同意,有的通過了環保局審批,但因存在油煙、污水等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業主打官司同樣可以令其撤銷這種侵權行為。昨日,省高院發布了去年以來審理的10起環境保護典型案例,明確指出資源環境問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國家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活環境維權案例

  案例1 批準小區開飯店 環保局成了被告

  業主打贏官司,逼其撤銷行政許可

  開飯店要有環保等部門的行政許可,而且環保部門批準前應啟動聽證程序,聽取周邊相關居民的意見。鎮江新區環保分局就這樣批準了一家小區內的飯店,但沒想到被業主告上了法庭。

  賈榮娣是鎮江新區丁卯江南世家2幢302室的業主。2010年5月14日,龍鑫源酒樓通過鎮江市環境保護局新區分局的審批,在丁卯江南世家002幢1-2層0120號門面房地址建設酒樓,它的油煙排污口在賈榮娣住房的北面窗下,離窗戶距離只有2米,而且北面外墻還懸掛了酒樓的4臺空調外機。賈榮娣認為,酒樓的噪音和油煙將給日常生活帶來很大困擾,與酒樓幾經交涉都沒結果。這種情況下,賈榮娣將新區環保分局告上法庭,認為它批準酒樓的建設,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要求撤銷新區環保分局的行政審批行為。

  新區環保分局辯稱,賈榮娣平時并不居住在該小區,環保分局批準酒樓建設的行為,對她不產生實際影響,因而賈榮娣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適用于新建樓房,該案所涉樓房在此規定實施前已經落成使用,故不適用該技術規范;何況審批前進行了聽證公示,程序合法。

  鎮江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新區環保分局對該酒樓作出的審批行為與賈榮娣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賈榮娣對該審批行為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在本案中,龍鑫源酒樓的油煙排污口與賈榮娣北窗戶距離為2m,與環境保護部頒發《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規定的“油煙排放口與周邊環境距離不應小于20m”的要求相差甚遠,新區環保分局的審批行為顯然不符合該規范。這一技術規范于2010年4月1日起實施,是進行建設項目環境預審的技術規范的依據,新區環保分局對龍鑫源酒樓審核時間為2010年5月,應當適用該技術規范,同時也是法院審查新區環保分局做出審核的依據。盡管新區環保分局審批時啟動了聽證程序,但聽證通知并未告知賈榮娣,故其聽證程序也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

  據此,法院判決:撤銷2010年5月14日被告鎮江市環境保護局新區分局對第三人《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預審(登記)表》的審核。

  法官點評

  住宅小區內開設飯店,雖經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審核,獲得了環保審核登記,但業主作為第三人,認為該飯店影響到其居住環境的,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案例2 物業出租門面開飯店被訴污染侵權

  法院判物業賠償業主3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住在一樓的南京市民陳加漢發現旁邊的門面房被物業出租做了飯店,而且帶來大量油煙和污水等污染后,他將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0年7月到9月,榮程物業公司先后將四間門面房分別租給楊明生、黃加平、趙林三人,門面房位于陳加漢的住房樓下。承租人均將門面房用于餐飲經營,餐館排油煙管道均位于門面房的后側,管道有油污溢出,下面的排雨水道中油污沉積比較嚴重,其中趙林承租的26號門面房緊靠陳加漢的一樓住房,排油煙口緊鄰他的陽臺窗戶。當地環境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在去年4月到現場檢查,發現該案涉及的門面房廚房油煙直排擾民,廢水無隔油沉淀處理設施,于是限令榮程物業公司在同年5月10日前完成對三家餐館的油煙排放管道和隔油沉淀池建設,做到不擾民。在這樣的背景下,陳加漢起訴榮程物業公司,要求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侵權責任。

  南京市中級法院經二審后認為,榮程物業公司將其管理的門面房出租給黃加平等三人使用,明知三人將門面房用于餐飲經營,而餐飲經營中產生的油煙與直接排放的污水會對相鄰物業權利人的日常生活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可能造成居民小區環境污染,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油煙、污水擾民事件發生,損害了相鄰物業權利人的權利。榮程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對其物業管理區域內存在的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未履行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院認為,因餐飲經營者油煙與污水排放的行為致使陳加漢正常的居住生活環境發生改變,此種侵害他人環境權益的行為,會給環境受害者造成心理上痛苦,且環境侵權行為本質上是改變環境的行為,環境受害者對保持其良好生活環境的期待,即是對延續其健康和生命的期待,是健康權和生命權的內在要求,具有人格利益,侵害這種期待利益,便侵害了環境受害者的人格利益。今年4月,南京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裁定榮程物業公司10日內排除仍經營餐飲的24號、25號門面房的油煙妨礙,并對該門面房后用于排放餐飲經營廢水的下水道予以清理完畢;榮程物業公司賠償陳加漢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

  法官點評

  物業公司出租門面房并允許門面房承租人從事餐飲經營,對餐飲經營產生的油煙、污水等污染未予正常管理,長期影響相鄰物業權利人日常居住生活環境,侵害后者的環境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案例

  企業排污造成嚴重污染 環保分局原局長竟放任不管

  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鎮江新區境內的江蘇太白集團有限公司、鎮江高鵬藥業有限公司以及鎮江新區福盛化工有限公司等企業,違反固體有害廢物的管理和處置規定,先后多次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有害廢物(酸渣、廢酸水、酸焦油等)非法傾倒在鎮江新區甸上村廢棄的仲家宕口內,被群眾多次舉報。

  檢察機關介入后調查發現,時任鎮江市環保局新區環保分局局長的道路(案發時擔任鎮江市環保局環境監察支隊支隊長,副處級)、鎮江市固體有害廢物管理中心主任丁春生(正科級)、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副局長徐耀平(正科級)、鎮江市環保局新區分局監察大隊大隊長張寶林(副科級)等4人,在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過程中,不認真履職,發現轄區內存在偷排固體有害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后,并未按規定對固體有害廢物采取清理、取樣化驗、排查偷倒企業等措施來制止;對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及固體有害廢物的產生量、處置量、處理去向等檢查不到位;對企業試生產期滿后未辦理環保竣工驗收手續違法生產不予以監督和查處,致使上述企業長期向鎮江新區甸上村廢棄的仲家宕口偷倒固體有害廢物,造成仲家宕口及周邊環境被嚴重污染。

  鎮江市檢察院以道路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向鎮江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鎮江市經濟開發區檢察院以張寶林、丁春生犯環境監管失職罪、受賄罪,向鎮江市經濟開發區法院提起公訴;徐耀平案移送審查起訴后,因犯罪情節較輕,檢察機關作不起訴處理。

  最近,鎮江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道路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刑1年,犯受賄罪被判刑8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8年,沒收財產5萬元。張寶林犯環境監管失職罪,被判刑1年,犯受賄罪被判刑1年半,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鎮江開發區法院一審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丁春生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以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丁春生未上訴。

  全省十大資源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1、耿玉萍、合肥和普貿易有限公司走私固體廢物案 (蘇州市中級法院審理)

  2、馬永等非法采礦案(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審理)

  3、道路、張寶林等環境監管失職、受賄案

  4、吳冬青訴豐杯公司等企業水污染責任糾紛案(江蘇省高院審理)

  5、陳加漢訴榮程物業公司等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

  6、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侵權案(無錫市濱湖區法院審理)

  7、常州市環境公益協會訴江陰長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責任糾紛案(常州市新北區法院調解結案)

  8、南通環潔新能源公司廢舊輪胎土法煉油環保行政處罰案(南通市中級法院審理)

  9、賈榮娣不服鎮江市環境保護局新區分局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案

  10、江蘇省環境保護廳申請對鹽城市城東污水處理廠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予以強制執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