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資源環境司法保護新聞發布會。通報兩院《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省高院《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意見》兩個文件,以及近年來全省法院資源環境案件審理相關情況、全省檢察機關查辦環保領域職務犯罪案件相關情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李玉生副院長、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陳劍虹副檢察長參加新聞發布會。李玉生副院長現場回答了記者的提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明新主持新聞發布會。

 

  一、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有關情況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變化,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成為社會大眾普遍關注的重要內容。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是全國人民的熱切期盼。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省委關于實施生態文明建設工程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我省生態文明法治建設,省高級人民法院與省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兩院意見》)。《兩院意見》主要內容有四個方面:

  一是發揮刑事司法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兩院意見》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要嚴格依照刑法、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始終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準確認定犯罪行為、危害后果、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依法正確定罪量刑。第一,為體現對污染環境行為的從嚴從重打擊,對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尚無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僅有江蘇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既有國家排放標準又有江蘇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均應當按照是否超過江蘇省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來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嚴重污染環境情形 第二,為了單位利益,實施污染環境犯罪行為,并具有《兩院意見》第5條所列三種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第三,規范對污染環境犯罪行為的量刑標準。構成污染環境罪,量刑起點為一年,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1-6個月之間的,可以判處拘役;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第四,對污染環境犯罪審慎適用緩刑;對被告人判處緩刑的,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工作有關的活動。第五,建立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優先辦理、快速辦理工作機制。對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污染環境的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依法快捕快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快審、快結,增強打擊犯罪的震懾力。同時,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介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嚴肅查辦嚴重環境污染案件和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案件。此外,《兩院意見》對污染環境犯罪案件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要求、共同犯罪的認定、有關鑒定和證據判斷標準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

  二是強化環境保護行政案件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辦理環境保護行政案件,應當依法支持和監督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第一,為防止和排除非法干預,《兩院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管轄制度,對有可能受到非法干預的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上級法院可以提級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第二,突出行政訴訟對環保行政機關的監督評價功能。對于起訴環保行政主管機關不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能,不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等行政不作為案件,人民法院要及時受理審理。對于環保行政主管機關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判決其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發現被訴行政許可行為存在超越法定職權、降低許可標準、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撤銷;對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應判決變更或撤銷等。第三,針對環境保護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執行條件的應當及時予以強制執行,支持環保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對不及時執行可能會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后果或者社會公眾合法環境權益遭受嚴重侵害的案件,可以根據環保行政主管機關的申請,采取相關措施,制止環境違法行為,防止污染損害進一步擴大。第四,對于環境保護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督促行政機關及時主動公開環境政府信息,保護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第五,因環保行政主管機關的違法行政行為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及時判決環保行政主管機關予以賠償。同時,《兩院意見》明確要求,要嚴格規范行政訴訟協調工作,堅持合法協調、有限協調的原則,不得以協調變相支持違法的環境行政行為,更不得以協調使危害環境的行為規避處罰。

  三是依法辦理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民事案件,切實保障民生。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法律條文內容較為原則,這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細化,制定與環境公益訴訟特點相適應的程序規則。《兩院意見》對法院、檢察院如何辦理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如,人民檢察院發現污染環境線索的,應當督促環保行政主管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對適合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的,可以通過督促起訴、支持起訴等方式,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為及時有效制止環境破壞行為,《兩院意見》還規定了行為保全制度,即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分別情形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施工或者要求被申請人立即停止超標排污等。

  四是健全完善工作機制,努力形成加強環境保護的合力。《兩院意見》要求積極構建環境保護恢復性司法機制,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保護民事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對于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可以根據案情合理判定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或者修復環境、賠償損失等責任,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強調要積極探索設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與環保機關、財政部門等加強溝通,共同探索建立環境保護公益基金,將公益訴訟中民事賠償金和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罰金等納入公共性環保專用基金,專門用于支持環保公益行動和環保事業的發展。要求進一步完善環境犯罪線索移送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保護行政、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涉嫌構成犯罪,以及發現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處理。

  二、關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若干意見》有關情況

  為進一步強化生態文明建設司法保障,提升資源環境案件的審判專業化水平,20131024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將于20131221日起開始施行。《意見》共十二條,主要包括集中審判的工作方式、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及附件等三大部分,

  (一)確立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方式

  在全省范圍內對涉及資源環境案件確立了三審合一和集中審判的審判模式。資源環境類的刑事、民事、行政及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案件由行政庭設立的環保合議庭或專門的環保審判庭統一審理,也就是三審合一。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其選定的轄區內的13家基層人民法院在行政庭設立環保合議庭;有條件的地方爭取設立環保審判庭,專門審理資源環境案件,這就是集中審判。集中審判的資源環境案件主要包括訴政府、環保部門、水利部門、海洋漁業部門等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案件;涉及刑法分則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中的與污染、破壞環境有關的部分犯罪案件以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案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和各類環境污染侵權民事糾紛案件等。

  (二)建立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制度

  根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按照資源環境案件的審判需要,結合我省司法實踐,對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專家證人和人民陪審員制度、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制度以及恢復性司法予以細化。關于公益訴訟問題,《意見》要求,對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經依法登記以環保為目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社會團體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關于專業化審判問題,《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選聘部分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資源環境案件的審理,以提高資源環境案件的審判專業水平。關于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問題,《意見》明確了在緊急情況下,污染、破壞環境行為具有可能嚴重危及環境安全、造成環境難以恢復、加重對環境破壞情形的,經原告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實施環境污染、破壞行為。關于恢復性司法問題,《意見》要求人民法院充分運用司法手段改善、減輕或者消除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危害狀態,以判令侵權人消除污染、恢復原狀的方式,代替單純的物質損害賠償,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

  (三)強化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的聯動互動

  資源環境案件的三審合一集中審判是我省環境保護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的一項重大改革,直接關系著生態文明司法保障的成效,需要社會各界的理解與支持。不僅需要檢察機關的支持與配合,還需要政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安機關和社會公眾的幫助與監督。《意見》要求,全省各級法院要切實貫徹落實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環保廳聯合下發的《關于建立實施環境執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的工作要求,及時與相關環保機關、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建立起環境保護聯動執法機制,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形成打擊違法犯罪與保護環境的工作合力。同時,針對在審理資源環境案件中所發現的問題,人民法院應及時向政府、環保等機關發送司法建議,督促其改進工作,提升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和水平。

  三、近年來我省法院資源環境案件審理情況

  近年來,全省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著力化解與生態環境相關的矛盾糾紛,在審理涉資源環境案件、創新資源環境案件審判模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建設綠色江蘇、提升全省生態文明水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大力加強資源環境案件審判工作。近年來,全省法院著力加強對資源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行為,積極維護公民法人的資源環境權利,依法支持和監督行政機關履行環保執法職能。2010年至2013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資源環境案件1156件。其中,刑事案件774件,占案件總數的66.96%;民事案件198件、占17.13%;行政訴訟案件184件,占15.91%。從案件類型來看,呈現出多元化趨勢,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從刑事審判來看,濫伐林木罪、非法狩獵罪所占比例較高,分別占環境保護類刑事案件總數的51.55%25.84%。民事案件以大氣污染和水污染案件為主,此外還出現了噪聲污染、光污染、室內裝修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新型資源環境案件。行政案件涉及土地、林地、礦產資源等類型,以不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為主。

  (二)著力完善資源環境案件審判工作機制。2007年,省法院啟動資源環境案件審判工作機制改革。20085月,無錫中院在全國率先成立環境保護審判庭,轄區內基層法院也相繼成立了環境保護合議庭,建立了規范立案、強化調解、高效裁判和非訴行政執行的治污一條龍專業審判機制;溧陽法院在溧陽水利局成立了水資源保護巡回法庭,專門審理與水資源相關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0124月,省法院下發了《關于在我省部分法院開展環境保護案件集中化審判試點工作的通知》,部署南京中院等十家法院開展集中化審判試點工作,推進環境保護案件集中化、專業化審判。全省法院還積極探索有助于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的審判工作機制,如探索建立了環境保護臨時禁令制度,對侵權事實清楚,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權利已經或極有可能受到損害,申請人民法院制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環境保護臨時禁令;積極構建與環保行政主管機關溝通交流工作機制,建立信息交換平臺,努力實現行政執法與司法信息共享。

  (三)穩步推進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審理工作。全省法院加強對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調查研究,著力構建和規范公益訴訟制度。省法院就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等問題下發了指導性意見,無錫、常州中院專門就審理環保公益訴訟案件制定了規范文件,以期解決長期以來因缺乏適格原告而維權不暢的問題。近年來,全省法院妥善審理了多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其中無錫中院審理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是我國首例由NGO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被《法制日報》評為2009年度全國最有影響的十大法治案件之一。《人民日報》專門推介了無錫法院環保公益訴訟的司法探索實踐。全省法院公益訴訟的探索實踐積累了寶貴經驗,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希望社會各界繼續給予支持、監督和幫助。

 

 

  相關鏈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依法辦理環境保護案件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的若干意見》

  全省法院資源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