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后簽署了“放棄索賠申請”,又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保險公司賠還是不賠?在這起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連云區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呂某保險賠償金117702.4元。近日,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該一審判決。

駕乘車輛遇事故

2011年,呂某花費近20萬元購買了一輛小轎車作家用。2016年元旦,同往年一樣,呂某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愛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駕駛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

2016年8月18日晚上10點左右,正打算與朋友出來聚餐的呂某開車途中遇上了久違的朋友王某某,想著自己正有事情要找王某某,便相伴一起去吃燒烤。兩個小時后,事情談的差不多了,各人便打算分頭回家。呂某想起自己還有一輛車停在了嘉瑞寶廣場,遂邀請王某某去幫自己開車送朋友回家。王某某也沒有推辭,一行人來到嘉瑞寶廣場。

商量后,王某某駕車送楊某回家,車輛行駛到中山中路,王某某覺得自己的安全帶沒系好,便請楊某幫忙系一下安全帶,沒想到方向盤一時沒握住,車輛在撞開路中間的護欄后,又撞到路對面的綠化帶。王某某和楊某均受傷。緊跟其后的呂某見狀,趕緊把兩人送到醫院。

車主放棄索賠申請

把兩位友人送去救治,呂某才想起事故尚未報警處理,趕緊打了110,并聯系保險公司進行現場勘查。隨后警察趕到醫院了解情況。“我跟朋友分別開兩輛車,結果他不知道怎么回事,突然間就撞到護欄了”,呂某趕忙向警察和保險公司人員介紹情況。但一旁王某某的神色卻有點慌張,原來王某某晚上和其他朋友吃飯的時候喝了點啤酒。于是,警察分別對呂某、王某某進行酒精檢測,并抽取了王某某的血液樣本。

又過了兩天,某保險公司派人與王某某作了調查筆錄。在了解到當天王某某喝酒駕車的情況后,保險公司人員找來了保險單向呂某介紹“駕駛人飲酒,系保險公司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依約定將不承擔保險責任”。自己邀請好友開車,沒想到他卻是酒后駕車,呂某無奈只得在保險公司提供的“放棄索賠申請”上簽了名,表示不再向某保險公司索賠。

同年8月29日,呂某收到了連云港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意見,在送檢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未檢見乙醇成分。9月5日,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血液中沒有檢測到乙醇成分,保險公司為啥不賠償自己的損失?呂某想到自己因該起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10幾萬,不免有點悶悶不樂。想起當初自己是因為朋友喝酒才簽字放棄索賠申請的,現在朋友的血液里證實了沒有乙醇成分,保險公司自然應當賠償自己的損失。想到這里,呂某找到了保險公司。因呂某已經簽署“放棄索賠申請”,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呂某遂起訴至連云區法院,要求撤銷自己的“放棄免賠申請”申請,并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本案中,呂某是在認為王某某系酒后駕駛,并在保險公司告知其酒駕拒賠的情況下才簽署的“放棄索賠申請”的聲明,但在其后交警部門委托鑒定機構對事發后抽取的王某某血液樣本中并未檢測出乙醇成分,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也未認定王某某系酒后駕駛,因而,呂某以存在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放棄索賠行為的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判決撤銷原告作出的“放棄免責申請”的申請,保險公司向呂某支付保險賠償金117702.4元。

法官說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本案中呂某基于王某某酒后駕車的錯誤認識簽署了“放棄索賠申請”,但鑒定機構鑒定后未發現王某某的血液樣本中檢測出乙醇成分,交警部門亦未認定王某某系酒后駕駛。因此,呂某申請撤銷其放棄索賠申請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在此仍需提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旦酒后發生交通事故,不僅損失由自己承擔,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