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經濟的飛速發展,不少企業為增加銷售額在傳統的銷售模式之外選擇同時運營網絡店鋪銷售商品。為了吸引顧客,很多店家還會在網絡店鋪上傳與商品有關的短視頻。但如果視頻并非原創,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近日,宜興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肖像權糾紛案件。

宜興市民薛先生在丁蜀鎮經營一家紫砂店鋪,2018年6月29日,薛先生在央視二套“回家吃飯”欄目中展示使用宜興紫砂鍋燉制紅燒肉。播出后不久,薛先生發現自己在這期美食節目中演示紫砂鍋燉紅燒肉的視頻被展示在某寶店鋪銷售紫砂鍋的頁面,視頻雖已經過截取,但視頻中薛先生面部形象清晰可見。薛先生認為該店鋪在所售紫砂鍋頁面展示的視頻中包括了自己的個人形象,卻未經自己同意,遂以肖像權受侵害為由于2019年9月將運營某寶店鋪的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A公司應訴后,承認使用美食節目的視頻未經電視臺和薛先生的同意,但提出薛先生作為嘉賓參與美食節目,其在節目中的肖像權等權益已經自然讓渡給電視臺,薛先生應該預料其在節目中的表演會被廣泛、無償地為社會大眾所知悉,因此,A公司在運營的某寶店鋪使用美食節目的視頻,可能涉及侵害電視臺的版權,但不構成侵害薛先生的肖像權,故請求駁回薛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過審理,宜興法院認為肖像權是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權利,肖像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具有排除一切侵害行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薛先生參加美食節目,應視為薛先生許可節目制作方通過拍攝等方式使用其肖像,但該授權行為并不等同于薛先生同樣許可A公司在某寶店鋪中使用載有薛先生肖像的節目視頻,并且法律也未規定自然人的肖像權因參加電視節目而讓渡給節目制作方。另外,A公司在某寶店鋪中使用載有薛先生肖像的美食節目視頻,顯然是出于商業目的,該行為既未經肖像權人薛先生的同意,亦未取得美食欄目的授權,A公司侵害肖像權的行為顯然系故意所為。最終,法院認定A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薛先生的肖像權,判令A公司以書面方式向薛先生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12000元。

判決后,當事人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民法總則》中明文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肖像權等權利。《侵權責任法》中規定,侵害肖像權等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肖像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受到法律的重點保護。特別是即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對肖像權的保護、肖像權的合理使用等作了全面的規定。如果未經權利人同意使用節目視頻等載體中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會構成侵害肖像權,還可能同時構成其他侵權行為,均需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