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付款你不交房,到底誰違約?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陳鴻梅 發布時間:2020-09-29 瀏覽次數:819
購房人逾期付款,開發商逾期交房,雙方該如何承擔各自責任?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購房人起訴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開發商抗辯購房人逾期付款可延期交房的案件。
2013年9月,張某向佳盛公司購買了一套價格為455萬元的商品房。雙方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張某應于2013年9月底前支付137萬元,余款318萬元向銀行辦理按揭貸款,如無法辦理貸款則應在佳盛公司發出通知書后30日內自籌資金支付剩余房款,否則每逾期一天按照應付房款的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佳盛公司則應在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總價的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同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張某逾期付款,則佳盛公司交房可相應推遲;若張某已付款少于應交房款及各項稅費的,佳盛公司可不交房。
因張某在支付完137萬元后未能順利辦理貸款,2015年2月,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對余款318萬元的支付時間進行了重新約定。簽訂補充協議后,張某陸續支付了100萬元。期間,佳盛公司書面通知張某無法按時交房。2016年12月,雙方再次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了未付款項218萬元的履行時間。2017年4月,佳盛公司取得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并配合張某辦理了不動產權證。至今,張某仍結欠佳盛公司購房款70萬元未支付。
張某認為,佳盛公司自2015年7月1日起即構成逾期交房,故訴至法院要求佳盛公司支付折抵房款后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并要求法院確認無需支付剩余房款70萬元。
佳盛公司則認為是張某未按時支付房款,屢次延期后仍未付清,違約在先,根據合同約定可以推遲交房時間。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雙方約定,張某逾期付款則佳盛公司交房可相應推遲;已付款少于應交房款及各項稅費的,佳盛公司可不交房,該條款體現了合同法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本案中,張某負有先履行義務,其遲延履行,佳盛公司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辯權。至交房期間屆滿,由于張某未按約履行付款義務,至法院判決前,張某仍結欠到期房款70萬元未清償,佳盛公司享有拒絕交付房屋的抗辯權,亦不應承擔逾期交房的責任。故法院依法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應當嚴格、全面、有序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權利。當然,先履行抗辯權并非是永久的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如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那么先履行抗辯權消滅,后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也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