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呂先生所在的昆山市張浦鎮某社區舉辦 “多彩童年·歡樂六一親子趣味運動會”公益活動,呂先生的妻子通過小區物業報名參加,不料在活動過程中呂先生意外受傷,他認為社區和活動組織者應承擔相應責任,將兩者起訴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43萬余元。

    據呂先生在訴狀中稱,妻子在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的宣傳動員下,一起為他和兒子報了名。活動當天的場地為某小學的室內籃球場,參與人數有100多人,活動共有6個項目:垃圾分類我知道、踩氣球、奪“寶”騎“兵”、并駕齊驅等,呂先生在進行第4項“并駕齊驅”時倒地受傷,造成右股骨頸骨折。經過醫院手術治療后,司法鑒定部門認定呂先生所受傷害構成十級殘疾。呂先生表示,社區和某天下中心作為親子活動的組織者,明知活動過程中有摔倒風險,還將活動場地由草坪地面的操場改為水泥地板的室內籃球場,且未對室內籃球場做任何的防護裝置。在進行風險比較大的項目時,工作人員沒有告知參加人員活動的規則及注意事項,僅由一組家庭做個示范即開始比賽,活動現場一片混亂,組織方未盡到安全保護義務。

    社區在法庭上陳述此次親子活動是通過政府采購服務的形式,由某天下中心具體實施。在活動過程中某天下中心按照采購合同的約定為參加活動的人員交納意外傷害保險;在活動之前,既有微信安全的告知,又有現場的示范及安全宣傳,在活動整個過程中社區派人現場進行了監督,因此社區已經履行了自己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某天下服務中心則認為,自己只是活動協辦方,本次的活動強度是正常人身體所能承受的,而非競技類的活動,活動本身不存在風險,現場秩序維持良好,呂先生的受傷屬于意外。

    法院審理后認為,呂先生受傷時參與的項目具有一定的風險,某天下中心在實際活動的實施中購買了團體意外險已經考慮意外發生的可能;在比賽當天通過微信方式告知比賽過程中注意安全,不要隨意走動,減少了參與者之間可能造成的傷害;考慮當天可能下雨的情況,將舉辦的場地由室外操場變更為室內籃球場,減少了因下雨造成的路滑等風險,且室內籃球場亦系符合規定的運動場所;在活動過程中,通過其他家庭示范的方式告知比賽的方式,各家庭之間具有一定的間距,考慮了活動期間參與者之間可能造成的風險。在呂先生摔倒受傷的第一時間,活動現場的工作人員及時將他送至醫院就醫,減少了因時間原因可能造成的傷情治療延誤的風險。因此,某天下中心在實際活動的實施中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而社區在委托某天下中心舉辦活動亦通過合法合理的政府采購途徑,無明顯過錯,因此呂先生請求社區、某天下中心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昆山法院駁回了呂先生全部訴訟請求,同時告知其可以按照商業保險的相關約定向保險公司主張相關賠償。

    法官說法: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現如今基層社區組織群眾性活動日益豐富,這有利于密切鄰里關系,增進居民間感情,對此應當予以鼓勵。同時,作為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在活動的過程中提高安全意識考慮周全,確保參加者的人身安全。作為參與者,則應當結合自己的身體條件量力而為,注意自我保護,避免受傷。雙方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