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但如果居間行為未成功,居間活動所產生的費用及居間報酬可以要求支付么?近日,句容法院審結了一起居間合同未成功的典型案例。

2019年8月13日,王某與A公司(居間方)簽訂《委托購房意向書》一份,約定王某委托原告購買某小區一處房屋,面積約100平方米,簡裝,價格為89萬;買賣雙方在意向書上簽字,即視為居間成功,買賣雙方應按照約定向居間方支付傭金13350元,解除買賣合同關系的,則傭金應當由買賣雙方共同向居間方支付;如未依約支付傭金導致居間方采取訴訟等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居間方其他合理支出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誤工費、保全費、執行費等費用);該購房意向書中手寫部分約定了買方承擔交易過程中所有費用,買方首付40萬元,其余銀行貸款,此房屋不滿二年等。雙方并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意向書下方載明:“賣方同意以本合同約定之價格及條件出售房屋,且賣方確定已收受買方之定金人民幣10000元整,并自愿接受合同條款之約束”。2019年8月13日,賣方房主在賣方簽字確認一欄簽名,并填寫居民身份證號碼。后王某反悔并拒絕購買案涉房屋。該居間公司要求王某支付居間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A公司作為居間方,為王某購買房屋提供居間服務,居間是否成功的判斷依據應是買房人王某與賣房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王某與A公司、賣房人簽訂的《委托購房意向書》性質為預約,其后,買賣雙方未能訂立本約建立房屋買賣合同關系,A公司作為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委托購房意向書》系A公司提供,其中約定的“買賣雙方在意向書上簽字,即視為居間成功”,系免除A公司應負擔的主要義務并加重買賣雙方責任的格式條款,該條款無效,且該條款內容與王某委托A公司提供居間服務的最終目的不一致。故A公司未促成買賣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請求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根據《委托購房意向書》約定,違約方承擔居間費用,本案中,王某在簽訂預約合同后反悔,拒絕繼續簽訂買賣合同,構成對預約合同的違約,故該費用應由其負擔。根據A公司實際提供的居間服務及所實際支出的費用,酌定數額為1500元。對于A公司所訴請的律師代理費,參照《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表》及代理合同約定,確定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