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鄉下房屋拆遷取得位于某小區小高層九樓的拆遷安置房后打算裝修,經與同村做裝修的王某商量,陳某將裝修工程包給王某設計、施工。兩人達成合意后需請設計師邢某到房屋內現場察看、測量,以便做裝修設計。該房屋位于九樓頂樓,上有閣樓可通過戶內頂部預留的樓梯孔洞出入。2015年3月某日,三人通過陳某搭靠在該房屋內樓梯孔洞的簡易木梯上閣樓丈量查看后,王某在關閣樓陽臺門過程中,因沒有站穩,從樓梯孔洞中摔下跌落到九樓室內受傷。王某即被送醫院救治,用去醫療費十幾萬元,陳某墊付2萬元。經法醫鑒定,王某構成三級殘疾。王某認為其受陳某雇傭裝修受傷,起訴張家港法院要求陳某賠償全部損失共計12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事故經過,可以認定陳某雇傭王某為其裝修房屋,陳某與王某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事發當天三人為裝修而丈量查看房屋,作為承攬方的王某因自己疏忽大意,未充分注意周圍環境和自身安全,沒有站穩跌下受傷,其本身存在主要過錯。作為定作方的陳某,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出入閣樓,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選任、指示方面的過失。一審判決陳某賠償王某損失的15%,其余損失,由王某自負。王某不服,提起上訴,蘇州中院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雇傭合同是雇員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勞務活動,雇主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是約定乙方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攬方交付獨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報酬的合同。雇主對雇員存在身份上的支配關系和從屬關系,而承攬關注的是工作成果,當事人雙方沒有身份上的約束。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均屬于基于勞務合同產生的法律關系,但兩者歸責原則不同,雇主責任為替代責任,且系嚴格責任;而承攬合同則基本上屬于過錯責任,定作人對承攬人致人損害或致承攬人自身損害,僅在定作或者指示、選任有過失時,承擔賠償責任。陳某選擇未經工商登記的個人從事裝修工作,且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出入閣樓,存在選任、指示不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