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新款服裝信息 員工違反保密協議被判賠20萬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吳皆與 翟艷偉 發布時間:2019-03-28 瀏覽次數:684
員工將企業新款服裝偷拿給同行業人員,泄露相關信息,導致服裝款式、面料、細節被抄襲模仿,造成企業經濟損失,最終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違反保密協議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
王某是秀蔓公司的員工。2015年12月,秀蔓公司陸續完成了6種新款春裝服飾的封樣、采購面輔料、備貨生產等工作。次年1月,秀蔓公司發現王某將上述部分款式的春裝成衣偷拿給另一家服裝企業凱萊公司的員工陳某,并提供了部分面料信息。為取證,秀蔓公司至凱萊公司銷售部購買服飾共計5款50件,這些服飾與秀蔓公司生產的五款服裝在版式設計、面料選擇、細節裝飾方面存在諸多相同或相似之處。
2009年秀蔓公司為王某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2015年,王某的社保關系轉入洛新公司,工資也由洛新公司發放。2017年1月,秀蔓公司和洛新公司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王某賠償因其泄露公司機密造成的損失126萬余元。勞動仲裁部門審理后裁決王某賠償秀蔓公司、洛新公司損失20萬元。王某及秀蔓公司、洛新公司均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與秀蔓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王某在合同期內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也不得利用公司技術、資料、設備、工具和原料,從事其他有償活動;王某違反約定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從王某出具的書面自述及王某與陳某的通話內容看,王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2日期間,將案涉的五款處于備貨階段的成衣偷拿給陳某,并提供了部分面料信息;陳某亦認可將其中部分款式的服裝進行了投產、銷售。涉案的五款成衣由秀蔓公司研發設計并最終確定為2016年度春裝銷售款式進行備貨生產,被偷拿的5款成衣中既包含了衣服本身的用料、設計信息,也包含了秀蔓公司對2016年春季服飾銷售的市場判斷;且秀蔓公司為保密,在其廠區各工作區域均加裝監控攝像,并嚴禁備貨成衣在上市前離開生產區域。在此情形下,王某將案涉5款成衣及部分面料偷拿給無業務往來的同業人員,泄露公司服裝信息,勢必給秀蔓公司及洛新公司造成損失,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應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綜合相關證據后,法院最終判決王某賠償秀蔓公司、洛新公司損失20萬元。(文中人物、企業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
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及相關工作守則,貪圖小利出賣公司機密,不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也違背了職業道德,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