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一市民打名譽權官司獲法院支持

昨從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獲悉,一市民被某商業銀行納入征信黑名單,致使其隨后屢次向其他銀行申請貸款均遭拒。在以侵害名譽權為由向法院起訴又撤訴后,2017年,這位市民再次到法院打起了名譽權官司,最終獲得法院支持。

 貸款成功沒收到借記卡卻上了“黑名單”

年過六旬的徐先生在無錫某商貿城經商,因資金流轉需要,2011年,徐先生與同行孟女士等人共同向某商業銀行申請小額貸款,并簽訂了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隨后,銀行向徐先生名下的借記卡發放了10萬元貸款。

此后事情卻出了變故。據徐先生陳述,借記卡并沒有交到自己手中,貸款被他人用了,自己根本不知情,也就沒如期還貸。銀行方面承認,徐先生的卡確實沒有交到徐先生手里而是給了孟女士,這是經徐先生認可的,但銀行無法提交相關證據。

2014年4月,該商業銀行將徐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徐先生歸還貸款。審理中,該商業銀行撤訴。撤訴后,該商業銀行在征信系統中將徐先生列入“黑名單”。2014年7月,徐先生在向其他銀行申請貸款時,被告知他在“黑名單”中無法貸款。   

 為討說法兩次打起名譽權官司

2015年6月,徐先生以侵害名譽權向崇安法院起訴,要求該商業銀行解除“黑名單”、恢復名譽并賠償經濟損失。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該商業銀行將徐先生從征信系統“黑名單”中解除,但未賠償經濟損失。后徐先生撤訴。

這幾年間,徐先生所從事的行業交易日益紅火,但因為他曾出現在“黑名單”所以未能順利貸款,白白錯失商機,徐先生認為“黑名單”事件讓他在名譽上、精神上、經濟上都嚴重受損,2016年9月,徐先生再次以侵害名譽權為由訴至梁溪法院,索賠包括2萬元精神損失在內的各項損失近54萬元。

 審理:銀行有過錯法院支持索賠

因雙方爭議較大,該案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2017年3月,梁溪法院民事庭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孟女士作為證人出庭,她承認銀行確實是把徐先生的卡給了她,是她用了里面的10萬元。糾紛發生后,她陸續歸還了一部分錢,但是因資金緊張,沒有還清貸款。

法院調查后認定,徐先生貸款時確實在該商業銀行開設賬戶,銀行也將10萬元貸款轉入該賬戶,但沒有徐先生簽收借記卡的相關記錄。結合銀行自己出具的關于徐先生并未實際使用借款的證明,以及證人孟女士的證詞,法院確認了該商業銀行將徐先生申請的借記卡交給孟女士的事實。

法院還確認,2014年7月,徐先生發現自己上“黑名單”后,經過交涉,當年8月銀行就出具了一個證明,上面寫明“我行已免除徐某某剩余小額貸款本息,其征信上顯示該貸款的逾期記錄和聯保責任我行不再追索”。但直至2015年5月,徐先生起訴要求解除黑名單后,銀行才消除了征信系統上的不良記錄。

2017年5月,梁溪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銀行的行為存在過錯,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徐先生造成精神損害后果以及本地區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情況,法院判令銀行賠償徐先生1萬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其他損失。

銀行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7年10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黑名單”影響個人信譽及貸款權利

該案承辦法官林麗華認為,銀行個人信用信息系統反映了用戶的誠信狀況,該系統上的不良記錄將影響個人信譽及貸款權利。該銀行未盡到出借人的義務,將發放了貸款的銀行卡交給其他人,導致徐先生在未使用貸款的情況下被納入“黑名單”,且在發現徐先生未使用貸款后未及時將其從“黑名單”中移出,存在過錯。

徐先生因被納入“黑名單”,對其從事商業活動及其他社會、經濟活動具有不良影響,雖然現在銀行已經刪除了其不良記錄,但損害已經實際發生,給徐先生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妨礙了其內心的安寧,因此法院酌定徐先生的精神損失費為1萬元。

對于徐先生主張的誤工費及經濟損失費,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法院最終認定損失為49500元,另外還確定了交通費損失500元。

法官提醒,征信系統“黑名單”將會使社會公眾對個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如果銀行行為存在過錯,將會構成侵害公民名譽權的損害事實,銀行方應當對其侵權行為給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建議銀行方加強監管貸款流程,規范管理“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