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蘇州中院維持了一起本院審理的掛靠經營合同糾紛案件。案件主要由李某及某金屬廠在掛靠經營中引起。

2011年7月,李某和某金屬廠簽訂《租賃協議書》1份,約定李某向金屬廠承租位于太倉市璜涇鎮的辦公樓及廠房,雙方并就承租時間及租金支付方式進行了約定,并在違約責任中約定,本協議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有違約則違約方支付對方租金的20%作為違約金。后因雙方產生糾紛,李某將屬于自己的部分機器設備和生產模具、產品從金屬廠處拉走,同時拉走的還有記賬憑證、賬簿、送貨單。之后,金屬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租賃及承包經營協議書。我院認定李某將其自有的機器設備、成品和經營所需的模具搬離金屬廠,其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租賃協議書》,故判決解除了雙方《租賃協議書》。

2016年10月,因結算及違約金問題,金屬廠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返還轉借款及支付違約金,本院依法審理后認為,因導致《租賃協議書》被解除是由李某的原因所造成,屬于李某違約,根據協議書的約定李某應當承擔租金的20%的違約金,因此,對于金屬廠要求李某承擔違約金中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我院予以了支持。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