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發展,養寵物狗早已成為一種風尚,然而規范意識的欠缺讓公共場所不拴狗鏈的現象十分常見,當“愛自由”的寵物狗們對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利影響,寵物的主人是否承擔相應的責任?近日,昆山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家住昆山的王女士騎著二輪電動自行車行駛在某路段時,被沖出的許先生牧羊犬所撞,造成王女士倒地腦部受傷。交警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先生作為牧羊犬的主人,未栓系牽引狗的過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應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王女士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女士前往醫院產生了了醫療費用,醫院出具了醫事證明書,建議王女士休息三周。隨后王女士聯系許先生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因許先生拒不支付賠償金,于是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許先生承擔賠償費用5400余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腦部受傷,其有權要求事故責任者承擔賠償義務。對于王女士主張的損失及其所主張的賠償費用,可由其提供的證據和當庭陳述證實,應予認定,對于王女士主張的損失及其所主張的賠償費用參照相應法律解釋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重新計算,由許先生予以賠償。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由許先生承擔對王女士100%的賠償責任即2900余元。

法官提醒:公民的人身權、健康權是基本民事權利,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健康權等,均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廣大市民朋友飼養寵物時要樹立規范意識,當與自己的愛犬前往公共場合時一定要加以限制牽引,這既是對他人的安全負責,也是對自己愛犬的一種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