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堅持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要求,加快構建多渠道便捷化矛盾預防化解網絡和多層次階遞式糾紛解決體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一站式訴訟服務中心的實施綱要》等文件精神,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大力加強訴源治理

  1、積極爭取黨委領導和支持,推動將“民事行政案件萬人起訴率”納入地方綜治考核,基層法院定期向地方黨委政府通報轄區鄉鎮“民事行政案件萬人起訴率”情況,著力破解矛盾糾紛前端治理責任弱化問題。

2、積極推動將多元化解工作納入本地區基層網格化社會治理體系,基層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在轄區每一個鄉(鎮、街道)設立審務工作站,每一個社區網格派駐法院干警指導、參與調解工作。對于符合條件的社區網格員,可以聘任為人民調解員或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

3、積極參與推動“無訟村居(社區)”創建工作,加強與基層政法單位、自治組織、調解組織對接,努力把矛盾糾紛防范在源頭、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

4、認真落實省委依法治省辦、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印發的《關于推進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對接工作的意見》,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訴訟與非訴訟對接中心”和“非訴訟服務分中心”,統一將人民調解工作室、律師工作站整合到“非訴訟服務分中心”。對來院起訴糾紛,實行法院前臺統一受理,非訴后臺分流轉辦。在登記立案后,認為仍有調解可能的,可以委托非訴訟服務分中心進行調解。必要時,法官可以參與非訴訟服務中心調解工作。

5、進一步健全訴調對接體系,會同司法行政部門等扶植新興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促進專門領域糾紛專業化解。

6、鼓勵建立以調解員、法官個人命名的調解工作室。

7、建立法院特邀調解員、駐法院人民調解員、律師庫,建立健全人員培訓、管理、考核、評選表彰等制度,不斷提高專業化、職業化水平。

8、認真落實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切實加強駐法院人民調解員力量配備,認真落實相關工資、“一案一補”等各項待遇,根據調解案件數量、調解成功率等給予物質獎勵。省法院定期通報各法院落實情況。

9、依托律師工作站建立律師中立評估制度,探索建立不動產、土地、商事、知識產權等領域專家中立評估員名冊,對于來院起訴的案件,建議當事人由律師或評估員提供咨詢、輔導或預測判決結果,勸導當事人理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將糾紛導入非訴渠道化解。

10、基層法院、人民法庭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分析通報制度,動態分析轄區內矛盾糾紛多發易發領域、成因特點和變化趨勢,及時向黨委政府等方面匯報、通報。建立重大案件、群體性糾紛、突發事件聯席會議制度,做到問題早發現、早化解。

11、強化司法建議職能作用,積極發掘案件背后反映的公共政策、社會管理等問題,通過分析問題、查找原因向有關單位發送整改或防范建議,促進執法機關、企業和公民加強對潛在司法風險的認知、預警和防范,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

12、省法院會同省司法廳建立全省統一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臺,將訴前調解、人民調解、律師調解、司法確認等納入平臺管理,與案件管理系統、訴前調解案件管理系統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調解平臺對接。平臺上線后,各級法院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完成各類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平臺登記注冊工作,通過平臺落實訴訟與非訴訟對接,也可以通過平臺在線調解案件。

二、進一步加強訴前和立案階段調解工作

13、訴訟服務大廳的分流員應當積極引導來院起訴當事人應用訴訟風險智能評估系統,釋明各項解紛方式和程序特點、優勢,積極勸導其選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

14、對于符合省法院、省司法廳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調解程序前置試點的工作規則》所規定的八類民事糾紛,均應當在立案前委派至非訴訟服務分中心先行調解,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除外。訴前調解成功當事人要求司法確認的,應當依法及時司法確認;調解不成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受理。

15、對于當事人同意訴前調解的案件統一錄入訴前調解管理平臺集中管理,編立“訴前調”字號。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指導填寫《不同意調解確認書》,移送登記立案。在訴前調解階段,應當指導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16、加強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經訴前調解程序達成調解協議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符合申請司法確認條件的,可依據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確認的規定,立案后依法審查確認;

(2)申請出具調解書的,立案后依法審查并制作調解書; 

(3)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4)即時履行完畢或有其他情形的,當事人不申請司法確認或出具調解書的,填寫《調解情況登記表》備案。

17、訴前調解成功后,需要出具司法確認書、民事調解書、支付令的,由設立在訴訟服務中心的速裁快審團隊負責辦理。訴前調解不成功的,調解員應當固定無爭議事實,隨案移送。

18、訴訟服務中心對案件登記立案后尚未移送審判業務部門前,除法律規定不適用調解及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案件外,應當引導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當事人同意的,可以將案件移交速裁快審團隊進行立案調解。

19、各級法院將派駐人民調解員統一編入速裁團隊,開展訴前調解和訴中調解,實現審調融合、“分調裁審”有機銜接。

三、進一步加強訴訟階段調解工作

20、切實增強糾紛解決意識,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審理原則貫穿于各類案件一、二審、申訴申請再審、再審全過程。

21、民商事案件除適用特別程序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外,應當努力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家事糾紛、群體性糾紛、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糾紛等應當著重調解。

22、建立和完善行政案件協調處理機制,支持行政機關對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支持行政機關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鑒定或者法律意見,引導促使當事人協商和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23、完善刑事訴訟中和解、調解制度,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和解或者調解的公訴案件、自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應當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刑事和解、刑事訴訟中的調解對接工作機制,可以邀請基層組織、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以及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參與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或者調解協議。

四、建立通報考評制度

24、各級法院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考評通報制度,按照有利于推進多元化解工作、更加注重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的導向要求,切實改進審判績效考評標準,將參與多元化解、訴調對接工作折算為審判工作量,納入部門、個人審判業績。省法院、各市中級法院要將訴前案件分流率、民商事案件訴前和訴訟調解撤訴率、行政案件協調撤訴率、訴訟案件收案情況等指標納入對下通報和工作綜合考評內容。

25、各級法院要嚴格立案紀律,決不能把多元化解糾紛解決機制與立案登記制割裂開來、對立起來,對于違反法律規定人為阻滯收案、“限號立案”、故意拖延立案,或者推管轄、人為拆分案件立案、人為將人民調解協議立案以增加調解案件數量等情形的,要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