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逾期未年檢不等同于“無證駕駛”
作者: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 繆珵 發布時間:2021-08-17 瀏覽次數:907
2019年8月15日,李某某駕駛小型客車與王某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王某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某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辯稱,因李某某的駕駛證于2019年3月10日到期,本案發生時李某某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且在李某某投保時,保險公司亦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的告知,故其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
駕駛證逾期未年檢是否等同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一是駕駛證逾期未年檢有“一年寬限期”。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可見,駕駛證有效期屆滿一年內,駕駛人仍可換領到駕駛證,駕駛人已取得的駕駛證并未注銷。駕駛證換證年審只是國家對機動車駕駛員的一種行政管理行為。本案中, 李某某所持的駕駛證于2019年3月10日到期,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2019年8月15日,雖已超期但未滿一年,屬于合理寬限期之內,不屬于注銷情形,故不屬于無證駕駛情形。
二是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應關注駕駛員是否具有“駕駛能力”。機動車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設定的目的在于保險人如何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風險保障的同時合理規避自身的風險,駕駛人駕駛能力因素是責任風險程度的關鍵。本案三責險條款中確定“無證駕駛,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為責任免除的情形,其指向的風險因素主要在于駕駛人駕駛能力,而非駕駛證期限,客觀上的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但未注銷并未降低駕駛人駕駛能力,并不必然增加保險責任風險。
最后,提醒各位駕駛員,在駕駛證到期前及時換領駕駛證,避免此類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