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付定金未簽約 主張返回遭敗訴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時慧明 發布時間:2021-10-13 瀏覽次數:987
吳某通過房產中介看上一套房子,支付1萬元定金后合同未能成功簽訂,吳某主張定金返還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海安法院審結該案。法院認為案涉房屋買賣合同系因買家的原因未能訂立,其無權要求賣家返還已給付的定金1萬元,最終駁回吳某訴訟請求。
倪某在海安市區有一套面積為88.73m2的房屋。2021年年初,倪某將該房屋掛到房產中介處對外出售。吳某通過房產中介獲知該房屋信息后欲購買,由于倪某在外地工作,該房屋出售工作便由房產中介工作人員羅某代理,二人通過微信溝通。
3月19日,吳某與中介羅某商談好購房相關事項,倪某在微信上確認后,吳某通過中介向倪某銀行賬戶轉賬1萬元,備注“案涉房屋購房定金”,并約定3月20日簽訂購房合同。
3月20日當天,吳某未前來簽訂購房合同,中介羅某溝通了解到系吳某欲更改付款方式及期限。此后雙方多次協商合同內容,但吳某方一直未能給出明確的付款方式及期限。3月29日,羅某將草擬的買賣合同微信拍照上傳給倪某,再次約定“明天晚上”簽訂合同。倪某對草擬合同中商定最新付款方式沒有異議,再次補充了違約的相關內容,并表示“你跟那邊溝通好通知我,明天不定下來,我就直接讓別的中介賣了”。
3月30日,雙方仍未按期簽訂合同。四月中旬,吳某欲再次與倪某溝通購房事宜時,對方未接聽電話。同年5月,案涉房屋另行出售。因案涉房屋已經賣與他人,且雙方購房合同并未正式簽訂,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倪某返還此前支付的定金1萬元。
庭審中,吳某對房屋總價款無異議,但提出自己并未同意中介人員草擬合同上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及期限,當問及給付期限時,吳某認為要根據其出售自己房屋的房款到位情況確定。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在初步確定了房款及付款期限后,未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前,繳納了1萬元定金,可見該定金性質是為保證正式訂立合同而交付。吳某在約定的簽約時間先后提出要更改房款的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期限,且就首付款的給付期限不能給出明確的時間,又未在房主指定的時間內簽約,最終導致雙方未簽訂合同。同時,吳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提出的各項主張。綜上,案涉房屋買賣合同因吳某的原因未能訂立,吳某無權要求倪某返還其給付的定金1萬元。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駁回原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定金根據其設立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分為立約定金、成約定金、證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本案中涉及的1萬元定金即為立約定金,是為保證正式締約而交付的定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仍在于未能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應歸責于原、被告哪一方。法院從各項證據出發,最終判定案涉合同未能訂立的責任歸于吳某方,據此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