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在小區工地做臨時工受傷,由誰擔責?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王貴年逾七十,在宏元工程公司負責的某小區工地做臨時工,雙方約定酬勞每天160元。2019年9月,因施工現場未提供安全防范措施,王貴踩入無蓋窨井受傷,送醫治療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因相關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王貴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宏元工程公司賠償損失共計11萬元。

被告宏元工程公司辯稱,工地窨井為案外人翔鷹市政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挖掘,且該公司未作安全處理,應被追加為被告并承擔責任;原告王貴自身存在未盡注意勤勉之責,與發生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施工處距離窨井兩米左右,其明知該工地有多處窨井,白天工作時間視線良好,正常走動不會跌落窨井。另根據原告王貴就診記錄,其患有高血壓等疾病,被告并不知情,無法排除其在事發時身體不適。

經查,原告受雇于被告從事小工工作,每天160元報酬,主要從事施工現場倒磚頭工作。另查明,工地區域北面有多處窨井,部分有蓋、部分無蓋,事發地在工地區域東面,且事發時系原告第一天在該區域工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作為原告的雇主,應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對現場窨井的危險性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自身存在一定的過失,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被告對于原告因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原告自擔。(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提醒:安全大于天,責任重如山。在雇傭關系下的施工過程中,雇傭方應盡到安全保護和提示義務,受雇方應謹慎注意、保護自我,從源頭消除安全隱患、避免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