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是否構成受賄罪既遂?
作者:戴偉 發布時間:2010-06-13 瀏覽次數:718
被告人楊某多次將阜寧縣產權交易中心保管的資金借給江蘇富建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單位從事經營活動。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楊某以女兒在鹽中讀書為由,請江蘇富建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姜某幫助其在鹽城市區購買房屋。經姜某與江蘇亨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亨達公司)聯系,亨達公司同意在被告人楊某繳納部分房款后,將房屋交付給被告人楊某,其余房款由姜某結算。2006年12月份,在被告人楊某以其妻李某的名義向亨達公司繳納人民幣140000元后,亨達公司即將該公司在鹽城市區開發的價值人民幣318815.5元的青年苑6#樓206室住房1套及車庫交付給被告人楊某,被告人楊某對該房進行了裝修并入住。
爭議的焦點:被告人楊某將公款借給姜某經營,并請姜某幫助聯系購房,支付了部分房款,姜某與亨達公司約定余款由其支付。姜某承諾由其支付的余款尚未結算,被告人楊某也未辦理房產證,是否影響被告人受賄既遂的構成。
楊某授意姜某幫助其在亨達公司購房,商定在被告人楊某繳納部全房款后,將房屋交付給被告人楊某,其余房款由姜某結算。在本案中,首先涉及到的一個問題是:楊某收受的到底是房屋還是購房款?如果收受的是房屋,才有一個房屋未過戶到楊某的名下,是否屬于受賄罪的未遂的問題。如果收受的是購房款,只要姜某代為結算,其受賄就是既遂。從本案的情況來看,楊某收受的不是房屋而是剩余的購房款(178815.5元)。應當指出,這里剩余的購房款和差價不是同一個概念,差價是指房價與低價之間的價差,而剩余的購房款則是購房款中除去已經支付部分,剩下的還應交付部分。在本案中,楊某授意姜某為其在亨達公司購房,價格為318815.5元。在上述購房款中,楊某只繳納了140000元,剩余的178815.5元由姜某結算。在這種情況下,繳納剩余購房款的義務就轉移給姜某。由于這一約定是亨達公司同意的,因而在亨達公司與姜某之間發生了178815.5元的債務關系。而對于楊某來說就已經不再需要繳納剩余的購房款,因而其受賄罪屬于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