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審理農村婚約財產案件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
作者:黃建中 發布時間:2010-06-13 瀏覽次數:832
在農村,訂婚時女方父母收受彩禮被大多數人認為天經地義,尤其近年來彩禮數格有一年高過一年的態勢。經統計,2008年阜寧法院受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136件,平均涉案標的2萬余元,2009年受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158件,平均涉案標的4萬余元。這說明有關彩禮中隱含的道德、法律和社會問題需引起高度關注。
一、存在的問題
1、如何認定婚約條款的效力。婚約涉及人身、財產的約定均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能起訴法院要求成婚或支付彩禮。至于婚約中約定“男方反悔則彩禮不予返還,女方反悔彩禮就要返還”的約定是否應得到遵循,民間習俗一般是彩禮不超過1萬元,男、女雙方又訂婚同居了的,大家都能恪守該約定,超過1萬元,爭議就頗大,延伸到法學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一種意見認為,婚約本身不受法律保護,所以該約定也無約束力,男方解除婚約后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要求返還彩禮應予支持。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因婚姻法只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并未禁止按當地習俗自愿給付的彩禮,所以只要雙方約定“男方反悔則彩禮不予返還,女方反悔彩禮就要返還”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就應為有效,婚約當事人雙方彩禮返還要遵守該約定,況且該約定在農村得到了大部分群眾的理解和接受,符合情理。對此,筆者認為,訂婚本身不是一種法律行為,它只受道德的約束,我們不能對簽訂婚約條款作出有效或無效的認定,婚約協議只是作為收取了多少彩禮的證據使用,并且雙方約定“男方反悔則彩禮不予返還,女方反悔彩禮就要返還”純粹是將金錢關系變成約束婚姻自由的砝碼,故對該約定不應討論其效力,而是作為返還比例的一個參考因素。
2、如何確定婚約財產返還的主體。在審判實踐中,是單獨將彩禮的給付人、收受人還是婚約男女雙方作為當事人有一些混亂現象,有些還影響的案件的社會效果。如不讓婚約男女參加訴訟,不分清婚約未成的是非過錯,只講彩禮返還,或只講解除婚約,不讓實際彩禮收受人承擔彩禮返還責任,這些筆者認為均不妥當。應當將婚約男、女,收付彩禮的當事人共同作為訴訟當事人才有利于案結事了。
3、婚約財產范圍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只將禮金(長金)認定為彩禮,對見面禮,小心錢,酒席錢,媒人、親屬紅包,金銀手飾、衣服錢都不認定為彩禮。小心錢數額不大,一般孝敬爺爺奶奶,酒席錢用于招待親朋好友,媒人、女方親屬紅包是男方自愿給媒婆或女方親屬的,這些不予返還情理可通,可為結婚目的給付女方的見面禮、金銀手飾、衣服錢,若有證據證明每項價值高于1千元,根據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依法應當認定為彩禮,屬于返還之列。
4、如何確定返還比例。究竟返還比例多少才算公平,應該要考慮哪些因素,究竟什么叫“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些都讓法官感到為難,也影響到法院的公信力。
二、解決對策
1、建議由各法院審委會統一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法院審判委員會要根據本地區特點,征求廣大人民群眾及司法人員的意見,共同制定婚約財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指導本地區的審判實踐,做到同區同案同判,從而推廣到全地區司法實踐(各基層調解組織參考)。規范自由裁量權主要認定多少數額財產屬彩禮,彩禮返還考慮的因素,不同情況返還比例幅度。
2、提倡婚約當事人自愿選擇婚檢。婚檢不僅可以發現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和優生優育,還可以對婚約的解除起到一定的預防作用,提高婚姻幸福和質量。據調查統計,因為男、女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是占解除婚約的30%。
3、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婚嫁男女自身防范意識。婚約財產糾紛的發生從上面調研的特點規律來說,有它一定的必然性。對那種“上午交錢,晚上同居”的艷遇,雖然看上去很美,卻給以后艱難的婚約財產返還埋下了隱患,這難道不覺得十分“后怕”?所以,各位婚嫁男女,牢記以下婚約口訣:“談婚論嫁靠愛情,金錢婚姻不久長。不要僅聽媒妁言,眼見為實才是真。身體疾病莫隱瞞,免得婚后起紛爭。此外,對反復性案件法院開辟專欄公開曝光。現實中,無論女性騙婚還是男性騙婚,都有一定的隱蔽性,很難認定并對其進行處罰。如,有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女孩把訂婚同居當作過“家家”,未到20周歲就已經嫁了三、四家,墮了幾次胎,有的用嫁下次的彩禮返還上次的彩禮,對如此喪盡廉恥的婚嫁男、女,法庭除庭后教育、幫教之外,建議要將其名單及相應的法律文書通過媒體曝光,起威懾作用。
4、訴訟中加大訴訟財產保全力度。對婚約財產案件,逐步加大在起訴時對女方財產保全的力度,先根據線索查清女方彩禮存放銀行,再進行凍結。對彩禮進行財產保全的案件,90%以上都能得到調解結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明顯,有的開庭前女方就找到男方自行協商,很少出現扯皮、躲貓貓的情況,起到審執兼顧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