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兆祥:狠抓隊伍建設 確保公正廉潔執法
作者:史兆祥 發布時間:2010-06-09 瀏覽次數:959
隊伍建設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題,事關人民法院事業的興衰成敗。近年來,高淳法院堅持“三個至上”工作指導思想、“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和“從嚴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強院”工作方針,通過五個“狠抓”,著力打造一支廉潔自律、清正為民的法官隊伍,多年來一直保持干警違法違紀 “零記錄”,審判質量效率多項指標在全市基層法院中名列前茅,未發生重大涉訴信訪事件,群眾滿意度不斷提升,為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實現法院自身科學發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
一、率先垂范,狠抓領導班子建設
領導班子建設是抓好法院各項工作的首要環節,更是法院隊伍建設中的重中之重。只有一流的班子,才能帶出一流的隊伍;只有一流的班子,才能創造一流的業績。高淳法院堅持以黨建帶隊建、以隊建促審判,積極建設學習型法院和學習型黨組織、積極探索和發展法院黨內民主建設、著力加強領導班子和黨員干警隊伍建設、切實轉變司法作風。年初,進一步健全院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度,院黨組成員帶頭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規定,引導干警進一步強化“五個嚴禁”意識,繼續堅持和完善“一崗雙責”制度,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嚴肅責任追究,在全院干警中帶頭形成公正廉潔的良好氛圍。
二、學習先進,狠抓司法理念建設
司法理念是司法工作的指引,學習先進人物是貫徹正確司法思念的有效途徑。高淳法院通過深入組織開展學習陳燕萍同志先進事跡活動,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工作作風教育和廉潔從政教育,增強干警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國情意識、群眾意識、法律意識,引導干警牢固樹立“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確保廣大干警始終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始終做到“三個至上”。結合高淳實際,大力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積極推進 “審務進村”“巡回審理”“訴調對接”等工作,引導干警主動學習落實陳燕萍工作法,傾聽群眾司法訴求,傾力化解矛盾糾紛,踐行“司法為民”工作宗旨。
三、多管齊下,狠抓司法能力建設
司法能力既是法官工作能力的體現,更是貫徹司法為民的重要抓手。高淳法院始終把不斷提高干警公正廉潔高效司法的能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作為提高干警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內容。首先,牢牢抓好執法辦案第一要務,加大法官思想政治培訓和司法業務能力培訓力度,提高法官綜合素質和職業技能;其次,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工作的意見》、《2010年高淳法院審判績效綜合考評辦法》、《高淳縣人民法院崗位目標責任考評辦法》等文件,完善績效考核措施、定期公布考核結果,督促干警提升審判管理的質效水平;再次,在要求干警增強案卷審閱、駕馭庭審、文書制作等基礎司法能力的同時,努力提高訴訟調解、判后答疑、息訴罷訪等做群眾工作的能力,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四、文明司法,狠抓司法作風建設
司法作風不僅是司法隊伍的形象,更事關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高淳法院大力強化“司法為民”工作理念,不斷增強干警與人民群眾的感情和聯系,在繼續做好紀律作風督查的基礎上,通過轉發《南京市法院工作人員司法文明用語規范》文件等形式,突出強化司法禮儀建設,規范干警司法行為。堅決杜絕對群眾的訴求麻木不仁,對群眾的利益漠不關心,對群眾的要求推諉扯皮等司法不文明現象,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溫暖和人文關懷。深入推進司法民主建設,暢通民意溝通渠道,嚴格司法程序,加強審判管理,接受群眾監督,做到“陽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五、預防為主,狠抓司法廉潔建設
公正廉潔執法是隊伍建設的生命線,也是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管理創新的重要保障。高淳法院堅持制度防腐,在貫徹落實“五個嚴禁”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法院反腐倡廉各項制度,大力推行廉政監察員制度,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監督,組織深入開展學習貫徹《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做到人手一冊、人人知曉、人人遵守。進一步推動全體干警強化紀律責任意識,杜絕“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等違法行為,實行立審分離、審執分離、執裁分離,對審判權、執行權實施直接、實時監控。大力開展法院文化建設,積極籌建廉政文化長廊、院史陳列室、圖書室、電子閱覽室等文化設施,通過古今中外廉潔自律的典型事例和格言警句,增強法官廉潔司法意識,增強法官職業尊榮感。
司法之根本在公正,公正之根基在隊伍。大力加強隊伍建設,既是新時期人民法院重大而緊迫的任務,也是人民法院服務科學發展、實現自身科學發展的重要保證。高淳法院將始終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培養 “公正、廉潔、為民”的司法核心價值觀,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形象好的基層法官隊伍,確保全面履行好各項審判工作職責,實現人民法院的可持續發展,從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優質司法服務和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