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兩年以來,我院每年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截止20105月份,我院新受理勞動爭議案件70件,比去年同期收案數量相比下降近50%,但案件處理難度卻在加大。同時,案件中出現非司法因素的干擾,對案件的影響也逐漸增加,具體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勞動者逐漸低齡化。80后、90后勞動者逐漸成為勞動爭議案件的主要當事人群體,且以1985年以后出生的偏多。勞動者年齡小,閱歷淺,缺乏辨別力,容易受到他人鼓動性言論的干擾,在案件處理中缺乏主見,或過于偏激,影響案件的處理結果。

 

二是勞動者文化層次較低。大部分低齡勞動者為外地來常務工人員文化水平較低,僅僅受過初小教育,工作中接觸層面良莠不齊,不善于辨別、接受正確的社會輿論引導。在解決糾紛時,對用工單位、甚至處理糾紛的仲裁委、法院有極大的抵觸情緒。

 

三是對媒體的非正常依賴。多數當事人將網絡輿論力量作為自己最后的抵御工具,不信任司法裁判,尤其在法院做協調工作時,對法院工作人員的善意引導與提醒持抵觸情緒,稍有不合個人心意之處便聲稱要將案件在網絡上曝光,要讓社會大眾評論用人單位的行為和法院的裁判等。

 

四是部分代理人素質偏低。勞動爭議案件中公民代理較為普遍,非律師、非法律工作者做案件代理人的占相當一部分,該類案件較難處理。主要存在兩個問題,一是風險代理,代理人為謀取高額回報,利用目前訴訟費收取偏低的有利條件,漫天要價,肆意歪曲事實;二是鉆法律漏洞,鼓動勞動者追求高額補償,利用目前法律對網絡民事侵權尚無完備規定的缺陷,煽動勞動者將案件審理進程、處理情況等惡意在網絡發布。

 

出現上述情況,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

 

一是勞動者對法律理解的偏頗。在整體的法制氛圍下,勞動者已經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因為缺乏系統、全面的法律知識,對法律條文的理解比較片面,只局限于對自己有利的地方,再加上受到部分別有用心的代理人的不良引導,造成對法律規定的片面的、自以為是的理解。

 

二是法院對公民代理的準入門檻過低。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允許公民代理,但與持有相應執業證的律師、法律工作者相比,公民代理人的法律素質相對偏低,但該類人員卻比照律師收取代理費,與此同時,法院對于究竟哪類人員可以進行代理卻沒有具體的規定,該類人員也沒有相應的執業規范予以制約。利益導向與門檻過低,吸引了部分人跨入公民代理的門檻。這部分人大多對法律知識一知半解,為人偏執,借用普通老百姓對法律和司法程序的不了解跨入法院開展代理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為案件的合理順利協調解決造成了障礙。

 

三是目前法院系統強調調解的整體要求。部分當事人抓住目前法院考核中強調調解率這一點,視其為法院的軟肋,在案件解決中不接受合理的協調方案,而是堅持自己的意見,要求法院反復向對方做工作,直到最后才松口結案。同時,目前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費收取偏低,5元錢的訴訟費使部分勞動者認為“不告白不告”,甚至在工傷待遇案件中產生了個別勞動者借工傷“碰瓷”的現象。

 

針對以上問題,擬提出以下解決對策:

 

一是提高勞動者的法律素養。加大對企業勞動者的培訓力度,不僅要告知勞動者如何以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要告知勞動者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同時,向勞動者傳送公平、正義、秩序等法律價值,逐步改善勞動者片面理解法律的現象,減少非理性訴訟的發生。

 

二是嚴格規范公民代理資格。對公民代理嚴格審查,由市中級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嚴格的公民代理準入制度,建立公民代理人許可名冊,杜絕無法律學習背景與經驗、和當事人無近親屬關系、非受社會團體或單位指派的人員肆意進入公民代理行列。以制度規范來提高代理人素質,避免因代理人的不良導向引起當事人對司法不公的錯誤揣測。

 

三是調整訴訟費用收取辦法。適當調整訴訟費收費標準,提高訴訟門檻和訴訟成本,設置標的底線,杜絕部分當事人“不告白不告”的錯誤理念,嚴肅規范司法秩序,提升法院司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