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出租房屬違章建筑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董正遠 發布時間:2010-06-04 瀏覽次數:1305
法院審理后查明,玩具廠出租的房屋系占用耕地而建,沒有合法的產權手續,故出租房屬于違章建筑。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我國法律禁止非法占用耕地建造房屋,故建在耕地上的建筑物屬非法建筑,出租非法建筑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區分非法建筑行為和出租行為,建筑行為違法屬于行政法規范的范疇,應受到行政法的制裁;出租行為是不同于建筑行為的獨立民事行為,其效力不受建筑行為的影響,故租賃物為非法建筑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本案亦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故租賃合同應為有效。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占用耕地建筑房屋的行為屬于土地管理法禁止的違法行為,應受到相應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民事法律效果為建筑人取得建筑物所有權。我國《土地管理法》第74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83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
可見,未經允許占用耕地建房的行為應屬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應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也應當看到,土地管理法所規范的只是占用耕地進行建房的行為,對于已經占用耕地進行建造了的房屋,應由行政執法機關責令拆除,但并未對已經建好的房屋是否可以使用(包括出租),未做出禁止性規定。所以,盡管違法建筑的行為人根據行政法要受到行政處罰,但在民法上其仍然是違法建筑的所有權人。在無其他影響租賃合同效力因素的情況下,該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因此,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