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權者用網絡的虛擬性來保護自身身份,使得網絡的虛擬性成為一道屏障。他們在進行網絡侵權時可以不被人們發現,他們用不同的方式來掩蓋自己的身份,以至于用戶根本不知道是誰盜用過自己的信息。即使會留下痕跡,由于網絡的更新速度導致證據無法長時間的保留,用戶依舊不能追查出侵權者的身份。網絡用戶在通過網絡進行各種活動時,都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以非法目的收集證據。整個過程用戶可能渾然不知,有時候甚至因為侵權導致了嚴重的后果。

 

關鍵詞: 網絡知情權;網絡隱私權;平衡;權利邊界

 

這些年來,隨著技術的發展,網絡在生活上甚至政治中不可或缺。越越多的民意在網絡上體現,并且受到重視。互聯網信息的公開,讓群眾有了知情權,與此同時,關于侵犯隱私權的案例也比比皆是。不僅僅對于大多數國人來說是個十分陌生的學術名詞,即使是在學術界的研究也不是十分透徹,不能不謂之遺憾。關于怎么平衡網絡的知情權與隱私權,就此問題,展開討論。

 

一、網絡隱私權與網絡知情權

 

(一)網絡隱私權的概念和特征

 

1890年,在美國誕生了現代意義上的網絡隱私權概念。哈佛大學的法學院教授在<隱私權>一文中提出,作者是路易斯.布蘭迪和塞莫爾.沃倫。可以理解為“公民在網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復制、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泄露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1]

 

網絡隱私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幾方面:

 

1、知悉權 是人類的基本權利,指用戶不僅知道這些信息有什么用途有權知道網站收集了哪些信息內容是什么,還有權知道網站收集了哪些信息內容是什么,還有這些信息會不會與他人共享等等。

 

2、安全請求權 用戶為了自己信息的安全有權利采取措施。當用戶提供的個人信息,而網站沒有采取必要的手段來保護這些信息不被侵犯時,用戶有權利要求網站停止使用自己提供的信息,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3、賠償請求權 當用戶提供的信息被侵犯并且遭受到損失的時候,用戶有權利向網絡供應商提出賠償請求。

 

4、選擇權 在網絡使用中用戶有選擇自己收集使用信息資料的權利,我們稱之為用戶的選擇權。主體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自己息的權利。決定自己的信息能否被修改或者補充,決定是否在利用期限屆滿之后,刪除信息。

 

和傳統的隱私權相比網絡隱私權并非是全新的一種權,它是在網絡空間下的是隱私權的延伸和體現。網絡隱私權所包含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侵權產生的容易性

 

網絡的流動性,開放性使得個人信息很容易被收索到,而且信息一旦經網絡的傳播,其傳播的速度之快,范圍之廣,當發生侵權的時候進行救濟有一定的難度。加上人們下載信息不受到限制,所以在網絡上進行侵權就更加容易。

 

2、侵權主體和手段的隱蔽性

 

關于侵權主體的界定,學術界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侵權者用網絡的虛擬性來保護自身身份,使得網絡的虛擬性成為一道屏障。他們在進行網絡侵權時可以不被人們發現,他們用不同的方式來掩蓋自己的身份,以至于用戶根本不知道是誰盜用過自己的信息。即使會留下痕跡,由于網絡的更新速度導致證據無法長時間的保留,用戶依舊不能追查出侵權者的身份。網絡用戶在通過網絡進行各種活動時,都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以非法目的收集證據。當用戶的信息被侵犯的時候,因為在網絡傳播的速度快,范圍廣,在受侵害的整個過程中,用戶也許渾然不知。甚至出現了嚴重的后果,用戶也許仍然處于茫然狀態。

 

3、侵權后果的嚴重性

 

信息經過網絡的傳播很容易受到侵犯,而且關于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個人的秘密等會被泄露,給用戶帶來嚴重的損失或者名譽造成不良影響。

 

4、侵權的空間特定性

 

網絡侵權區別于現實環境中的隱私,它以為網絡環境作為其載體,是通過計算機在一個虛擬的空間中完成,而現實環境中侵犯隱私權的載體是廣泛的,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

 

(二)網絡知情權的概念和特征

 

美國AP通訊社專務理事肯特.庫柏在一次演講中提出了“知情權”這一概念,提出意思是指公民有權知道他應該知道的事情,國家為了保證,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去保障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權利。 [2]

 

“知情權”的本質屬性決定了“知情權”的內涵。廣義“知情權”是廣義知情權是指公眾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狹義“知情權”是知情權僅指知悉、獲取官方信息的自由與權利。本文的受眾“知情權”概念主要是指廣義的“知情權”。網絡知情權的概念更是比較狹隘了。它是傳統知情權在網絡環境下的一種表現形式。網絡用戶了解,利用,復制,公開在網絡公布的不涉及其他個人,法人的隱私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這些規定賦予公民享有“知情權”和監督國家機關的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受眾享有“知情權”是有憲法保障的,知情權作為一項權利,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受眾有權利通過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了解國內外大事,對國家發生的事情有知情權。

 

2、受眾有權通過通過網絡進行對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了解網絡上有關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信息是否屬實,了解那些工作人員的辦事能力。

 

3、受眾有權通過一切合法手段和渠道對新聞事件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的權利。

 

4、受眾有權要求對政府所公開的信息,包括政府在網上公開的有關于政府政府工作政府報告信息都要求是真實的。

 

5、受眾有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站獲取知識,參加娛樂,滿足文化生活需要的權利。

 

網絡知情權是指在網絡環境下,利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等主體利用網絡在法律授權范圍內來收集信息的權利和自由。

 

區別于傳統知情權概念, 網絡知情權具有如下特征:

 

1、網絡知情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網絡信息

 

所謂特定的網絡信息, 是指法律賦予網絡供應商可以發布的各類網絡信息,包括自然人之間有厲害關系的信息,有關社會安定的或者涉及政治的信息。法律保障了網絡信息的獲取只要是合法獲取都是可以的。但是,因為網絡信息所涉及的內容廣泛,而所有的內容不可能都是網絡知情權的客體。知情權的行使是有邊界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網絡信息不屬于網絡搜索引擎搜索的范圍,因此國家機密商業機密不屬于知情權的客體范疇。不屬于知情權客體范疇還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信息,知情權的客體范疇不包括普通公民涉及到個人隱私的信息。[3]

 

2、網絡知情權的主體具有明顯的網民屬性

 

網絡知情權的主體是指能夠利用網絡獲取,加工收集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其中, 網絡知情權的直接主體是指互聯網參與社會活動的自然人,而間接行使知情權的主體是通過自然人的網絡活動的法人及其他組織則。網民就成為網絡知情權的特殊主體。網民是能利用互聯網收集信息,加工信息,并加以利用的自然人。網民能夠用自己的掌握的互聯網知識來獲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包括信息檢索收集發布等。 [4]

 

3、知情權的行使日益多樣化, 更加便捷高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5條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網絡環境使得信息的獲取更加容易,傳統媒介遠比不上網絡對信息的傳遞效率和承載能力。原因是網絡信息不需要像傳統媒介經過廣播電視的出版、制作周期和印刷媒體, 數據的編碼和解碼想象不到的短時間內完成,通過網絡信息能夠便捷被獲取和收獲;網絡環境因為可以通過多種傳播媒介,所以人們利用網絡來獲取信息的時候可以通過各種感官,這樣就讓信息的獲取更加形象生動。 [5]網絡環境下,信息傳遞的速度還有還原性,讓受眾都接受其便捷的使用方式,其作為傳遞公民知情主張的有效窗口的功效已經越來越為社會所普遍認同。

 

4、知情權在網絡環境下充分體現出來

 

網絡的普及帶來人們對參政的熱情,現在許多政府在網站上公開政府工作,有利于民眾的參政需求。奈斯比特認為:網絡的出現適應了人們參與政治的需要,人們掌握了信息,就掌握了社會權利,有別于傳統的金錢權利本位說,社會權利分配會越來越公平,也就是說信息時現代社會強有力的保證。網絡環境下知情權的實現讓公眾更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也有利于執政者對民意的了解和調查。這種有利于公民參政的積極性,更有利于民主政治的發展。實現了知情權的網絡,使得民眾和執政者的對話渠道更加暢通, 這種基于網絡的自主性體驗進一步提升了公民的民主參與度。[6]

 

二、網絡隱私權和網絡知情權沖突的表現及原因

 

網絡隱私權與網絡知情權作為現代社會的基本人權,二者沖突從未間斷。在網絡環境下打破了我們平時時間空間的界限,它讓公眾的生活一覽無余,使我們的信息被赤裸裸的曝露在網民面前,稍不注意就會受到侵犯。公眾人物因為被社會所熟知,因為他們的社會背景和特殊經歷。[7]記者為滿足受眾知情權,揭露公眾人物的私生活并報道在網絡上,這些信息往往涉及私人事務和私人生活領域,會對公眾人物的造成侵犯,相比較其他侵犯的來說,公眾人物在網上的信息更容易受到侵犯。

 

這里實際存在著一對矛盾,如果過分強調網絡知情權,那么就很可能鼓勵網民或者網絡運營商不顧社會道德和他人權益,侵犯他人網絡隱私權。如果過分強調網絡隱私權,讓網絡隱私權無限擴大,則網民、網絡運營商對公眾人物的關注與監督會受到限制,這樣又達不到平衡。而網絡隱私權侵害主要形式是網上數據搜集,其中包括大量的用戶個人的隱私材料進行搜集、下載、加工整理進行發布,而且網絡傳播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因此要協調好社會知情權與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沖突,確實有一定的難度。所以,網絡知情權網絡隱私權就會有沖突,總結來看,沖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工作人員隱私權的保護與公眾知情權的需求

 

這里主要是指民眾對國家官員的的了解與國家官員隱私權保護的沖突。國家官員的學歷,能力,背景可以從側面來反應他是否能勝任其職務,而隨著網絡的發展,國家工作人員的一些基本信息在網上被公布出來,雖然這有利于公民知悉國家工作人員的情況,以及有利于民主參政和民主監督。而作為有些國家工作人員又不希望被泄露信息,特別是一些私密信息。這些也就體現了在網絡環境下,公民的知情權與國家工作人員的隱私權的沖突。

 

(二)網絡環境下公眾隱私權的保護與社會知情權之間的沖突

 

在網絡普及的現代社會,普通公民的社會知情權與公眾人物的知情權不可避免的發生沖突。公民有權了解其感興趣的公眾人物的一些信息。有的公眾人物愿意公開個人信息,如個人經歷,個人學歷,婚姻家庭情況等。有的公眾人物不愿意公開自己的信息。許多明星的正常生活因為追星族和媒體加入,不能過上正常人的生活。更是有部分人員為了謀取利益,置社會公眾人物的隱私于不顧,利用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方式向社會公開公眾人物不為人知道的信息。網絡環境下,任何網民都可以利用網絡信息傳遞和擴散名人的信息,將名人的隱私昭告天下。法律在到底保護哪方的權利起了沖突。[8]

 

(三)自然人個人信息的隱私與法人非法人組織的知情權沖突

 

現在許多求職者在網上發布求職信息,而雇傭者雇傭這些人員的時候,需要了解基本情況,如雇員的健康狀況,學歷,背景,但是求職者在雇傭關系還沒有確立的情況下鄉那些法人非法人組織透露關于自己更多的信息,而求職者并未意識到要求那些組織對自己的信息進行保密。那些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網絡運營商在網上散布關于求職者的信息,可能對那些求職者造成影響。這也是知情權與隱私權沖突的表現。 [9]

 

對網絡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的表現分析,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產生沖突的原因。

 

首先,權利可以理解為法律所承認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權利的具體客體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對權利主體而言,它是一種利益或利益追求。而我們所說的網絡隱私權是不涉及他人利益,享受自己的個人資料和公共利益的獨立的私人生活和道德權益的私營部門使用。利益的沖突根源和實質是權利的沖突。這兩種權益的表達上升到權利就是這篇文章所論述的主體,即網絡知情權與隱私權,其本質潛在利益或利益追求在某些方面是不相容的,所以就會產生沖突,進而會引發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的沖突。兩種利益的沖突可以在網絡環境下通過法律對其義務和權利進行設定,將一定的權利轉化為義務,并對義務可以進行補充或者說明。我們可以從一切從總復雜的社會現象或者法律現象,我們都可以用法律利益來解釋。在網絡下發布信息的權利,對網絡信息的追求和對隱私權的平衡,是為了達到保護兩者權益從而達到利益的最大化。而對于網絡知情權的保護界定更是無法可循。

 

其次,立法的缺失使得網絡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成為可能,而關于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從未找到法律依據,這種法律不可能為協調利益沖突平衡提供標準。對若干基本原則的規定和設置,來達到平衡利益的沖突。在法制國家,人們利用法律來作為衡量事物的標準,而只有當對權利表現出來對利益進行分配。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提出網絡隱私的保護,而只是通過其他侵權形式所適用的法律為基礎進行間接保護。

 

再次,中國的法制正在發展進程中,法治不完善,不完備也是引起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矛盾和沖突的原因之一。兩個利益掛鉤的公民權利,如公民的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法律制度的不完整也會導致權利意識的不平衡。因為公民沒有強烈的法律意識,這樣將導致權利的濫用。在這樣的權利意識的支配下,將會導致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在中國法制進程中,法律權利的界定比較模糊的,這將導致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的界定比較模糊。但是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的體系在發展,而這些權利的法定化為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的平衡實現和保護提供了法律基礎和合法性根據。另外,中國人口眾多,文化也有很多元素,文化的沖突雖然中國公民法律意識在增強,但是由于地區因素使得公民權益意識水平不平衡,也是導致網絡隱私權與知情權導致沖突的原因。

 

最后,從法的價值上說,法的價值具有多元性。立法者可以通過立法來保護民眾的網絡知情權和網絡隱私權,而民眾可以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正因為如此,權利主體享有權利時候也產生了沖突,這是不可避免的。

 

三、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的平衡

 

在如何平衡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的探討中,許多學者一再強調規范法律的重要性。其實,法律的規范、針對性的單項立法等都是必然結果,但除此之外還有一點我們必須清楚的是,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法律規范不同于其他的民事法律規范,只要給出定義和解釋,列出條款和處理辦法便可以處理周全,因為這兩權的平衡,難就難在當權力雙方同時主張各自的權力的時候能導致兩權相遇并且對立。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在處理我國網絡知情權與隱私權時候,應該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社會政治和公共利益優先原則

 

當在網絡環境下,隱私權和知情權發生沖突的時候,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成為處理這些沖突已經是世界上大多數法學家的共識。在信息時代,如果陷入了極度保護的地步,整個社會必將成為一個爛攤子。個人隱私和公眾利益沖突時,個人利益已經不是一般性的個人利益,已經與社會利益相掛鉤了。公共利益和社會政治優先原則并不是剝奪或者限制個人隱私權,而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政治,犧牲個人部分的隱私。國家工作人員涉及到工作上隱私方面的不受法律隱私權的保護。[10]所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屬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受隱私權的保護。因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我們不得不加以限制,要求他們保持一定的透明度,接受社會輿論的監督。但是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時候,也是不受侵犯的。

 

(二)平衡與協調原則

 

當網絡壞境下知情權與隱私權發生沖突時要對其進行協調與平衡。當對這兩種權利進行寬容協調,要進行平衡。為了滿足知情權的需要我們可以在較小的范圍內公開。在利益衡量的時候,必須結合雙方權利來考察。在平衡這兩種權利的時候,可以在一種權利受保護的范圍內,使另一種得到滿足。在網絡活動中,網民正常通過網絡渠道,獲得利益或者尋求幫助,而對方要求其提供個人隱私信息時,只要這些信息被利用,就不能視為侵犯個人隱私。[11]

 

(三)公眾人物保護原則

 

公眾人物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因為顯赫的身份地位等原因成為普通民眾對其產生心理上的關注和知情的強烈愿望。[12]公眾人物總成為網絡輿論關注的焦點,其隱私權的侵犯高于常人。因此,應該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對名人隱私權進行適當的限制,一方面要保護公眾人物與社會完全無關的隱私,另一方面應該對其私生活中與社會有關的那部分隱私加以限制。在處理公眾人物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的時候,要根據公眾人物的特性對其隱私權進行界定。普通民眾有權了解他們的事業以及與事業有關的個人情況。公眾人物的各類社會活動關系到許多方面,可以成為網絡環境下知情權主張的對象。但是公眾人物與社會不發生聯系的,比如私人信息和家庭生活信息,除非受到同意,否則這些信息不能成為網絡知情權與隱私權主張的對象。

 

(四)自然人人格尊嚴原則

    

自然人的人格尊嚴要受到保護。無論是在與法人非法人之間存在沖突,涉及到自然人的隱私的時候還是在自然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是受到保護的。新聞報刊或者是網絡都沒能以傷害人格尊嚴為目的,對自然人的隱私進行揭露。

 

我國尚未對網絡隱私和網絡知情權進行法律規定,對于網絡知情權和隱私權的法律依據可以根據憲法對于公民言論自由的規定。所以要讓網絡知情權和網絡隱私權達到平衡,就要根據以上幾個原則對網絡隱私權和網絡知情權進行法律規定。

 

  

 

所以筆者認為在探尋網絡知情權與網絡隱私權的時候,我們應該綜合運用歷史、系統的分析方法宏觀的看待,不能只著眼于現在的情形。應該說,作為法學界內一個具有歷史性轉變的重大理念,這個轉變絕對不是也不應該是一蹴而就的。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權利是人類文明的標志,也是一切步入法制國家的基本特征。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網絡已經每個人的生活,不可替代,所以保障網絡知情權和網絡隱私權的平衡有利于法制社會的建設。我國網絡知情權的保護和網絡隱私權的立法工作任重而道遠,要順應時代的發展,順應科學技術的發展。[13]當然,網絡知情權和隱私權不僅僅要靠立法來平衡,更是要增強個人和企業的法律意識,為網絡知情權和隱私權的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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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周昕.國外有關網絡環境下知情權的立法現狀及借鑒意義[J].重慶:重慶郵電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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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周昕. 網絡環境下的知情權邊界[J].重慶:重慶郵電大學出版社,2010.(5)

[9] 顏海娜. 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對我國的啟示[J] .江蘇:社會科學出版社, 2003( 9)

[10] 薛皓月.論隱私權的刑法保護[J].江蘇:蘇州大學出版社,2007(6)

[11] 周昕網絡環境下的知情權邊界J.重慶:重慶郵電大學出版社,2010.5

[12] 李維麗.論公眾人物隱私和公眾知情權J.江蘇:南京大學出版社,2008.7

[13] 鄧小成.網絡隱私權簡要探討J. 重慶:重慶郵電大學出版社.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