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犯罪為常見多發性刑事犯罪,一般參與人數眾多、暴力特征明顯、社會危害性大,如不能有效打擊與預防必將影響社會秩序安定和諧。本文以高淳法院2008年至20104月審理的聚眾斗毆案件為對象,研究分析聚眾斗毆案件的特點,并提出防治對策,以加強社會管理力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聚眾斗毆犯罪案件基本特點

 

(一)案件數量逐年遞增且涉案人數眾多

 

2008年至20104月,高淳法院共受理聚眾斗毆案件31件,其中200812件,200913件,20101-46件。上述案件涉及被告人達149人(若加上未被移送起訴及另案處理的人數,則涉案人數更多),打擊難度與成本明顯增加。

 

(二)被告人呈現“兩低一無”特點

 

一是年齡總體偏低,涉案被告人大多是“80后”的年輕人,其中“90后”35人,占23.5%,未成年人16,11%;二是學歷層次較低,涉案被告人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其中初中以下學歷的122人,占總涉案人數的82%;三是無固定正當職業,由于涉案被告人文化程度低,無一技之長,又怕吃苦,所以一般沒有固定正當的職業,經濟來源不固定使其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引入歧途,有的甚至甘愿充當打手來謀生。

 

(三)被告人中外地來淳人員較多

 

由于高淳地處江蘇安徽兩省交界、交通便利,且相比毗鄰安徽地區經濟水平更為發達,因此安徽來淳打工人員較多。上述涉案被告人中,來自安徽等地的外地人54人,占總數的36%,其在實施犯罪時往往無所顧忌,犯罪后更是一走了之,給案件處理增加了難度。

 

(四)再次犯罪的人員所占比例較大

 

由于當今社會就業壓力較大,就業歧視現象仍然十分明顯,使沒有一技之長的刑滿釋放人員就業困難,再加上本身江湖義氣特征明顯,很容易參與聚眾斗毆等犯罪以求經濟生活來源。上述涉案被告人中,再次犯罪的有19人,占總數的13%,其中還有多人是累犯。

 

(五)持械斗毆使社會危害性加大

 

被告人在聚眾斗毆時,往往事先購買砍刀、長矛等管制刀具,有的甚至購買槍支,暴力性大大增加,且聚眾斗毆多選擇在公共場所(如湖濱大道等地)進行,社會影響惡劣。上述案件中持械斗毆的有27件,占87%,造成輕傷以上的達26人(不含市中院受理的一審案件)。由于各聚眾斗毆犯罪團伙都具有一定的經濟基礎和組織性,如不及時打擊,極易發展成黑惡勢力,危害社會和諧穩定。

 

(六)與其它違法犯罪交織特征明顯

 

聚眾斗毆犯罪往往與賭博、發放高利貸、非法持有槍支、搶劫、非法拘禁等其它違法犯罪相互交織、伴隨發生。其中的首要分子往往以開設公司為幌子,網羅社會閑雜人員,實際從事開設賭場,放高利貸、幫人看場子等違法犯罪活動,并憑武力搶占市場份額、爭霸一方,形成各自的勢力范圍,一旦發生利益沖突,便糾集多人進行聚眾斗毆。如本院受理的孫金龍、張正田等25人聚眾斗毆、賭博、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被告人孫金龍以開辦土石方工程公司為掩護,實際從事放高利貸、開賭場、“撐場子”的違法活動,而張正田等人原本跟隨孫金龍,后出于利益爭奪等原因,先后離開、另立門戶。雙方后因幫人解決賭場糾紛和相互間利益爭奪等原因,結伙持械聚眾斗毆多次,社會影響惡劣。

 

二、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的防治對策建議

 

(一)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一是在各社區、鎮村和外來人口密集的建筑企業、農貿市場、服裝加工廠等場所定期舉行形式多樣的法律知識宣傳,引導依法解決糾紛。二是深入學校對青少年進行普法教育,促使青少年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三是深入開展“法官進社區”等活動,向基層管理機構發放法制宣傳冊,詳解法律法規,回答現場咨詢。四是選擇典型案例開展巡回審理,組織群眾旁聽,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營造知法、守法、護法的良好氛圍,減少聚眾斗毆等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

 

(二)寬嚴相濟、打擊與教育相結合

 

對持械、參與人數眾多、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實施的聚眾斗毆的組織者及積極參與的犯罪人員要依法嚴厲打擊,發揮懲辦的特殊預防作用,而對主觀惡性不深,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偶犯或因一時江湖義氣而參與聚眾斗毆的,應以教育挽救為主,盡量適用寬、緩的刑罰,一方面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

 

(三)加強社會管理創新

 

相關部門要強化對流動人口的有效管理,加強對市場及重點行業的管理,營造公平競爭的氛圍;加大對開設賭場、發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大對以經營為名而實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所謂公司的監管,防止違法犯罪人員因非法利益而聚集。繼續完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積極開展訴調對接工作,實現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有機銜接,便于各方當事人、特別是外來流動人口能夠依法、快速、便捷地解決矛盾糾紛。延伸審判職能、擴大審判效果,針對審判中發現的社會治安隱患和管理漏洞,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從源頭上減少聚眾斗毆犯罪活動的發生。

 

(四)進一步落實對重點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的積極作用,關心刑釋解教和“緩、管、免”等重點人員,解決他們的生活、就業等問題,幫助他們融入社會,減少二次犯罪;對社會閑散青少年進行教育引導,幫助他們解決就學、就業問題;對吸毒人員、有社會危害傾向和行為的人群,在建立完善相應的管理、應急措施的同時,加強對他們的治療、幫教、管理,預防各種違法犯罪和極端事件發生。

 

(五)強化對特殊群體的心理疏導

 

一是對中專、職校、技校等學生群體開展有側重的心理輔導,避免少數學生自暴自棄,危害社會;二是會同相關部門在社區、建筑企業、農貿市場、服裝加工廠等外來人口聚居的地方設立心理輔導站,幫助外來流動人口、特別是特殊困難群體疏導心理壓力,減少暴力解決糾紛的沖動,從而預防和減少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