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反映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難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羅公鋒 發布時間:2010-06-03 瀏覽次數:893
大豐法院發現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執行難問題日益嚴峻。從執行結案方式來看,這類案件通過采取強制執行執結比例較大,司法拘留人數眾多,且以執行終結方式結案的較多,可以說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執行已成為當前法院急需解決的難題之一。
一、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1、無財產可供執行。
在經濟欠發達的農村,一些農民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如果家中有病人和無勞動能力的人,只好高息借貸,用他們的話來講,只要有人借就行,利息高點也無所謂。許多案件約定了高額的違約金。這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部分人為了做生意或承包耕地而借貸,由于經營不善也無力償還。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民間借貸案件中,一些被執行人欠多個債權人的借款,有的確屬資不抵債,有的在借款時就沒有想過要還款,提前轉移財產,有的借款人多年下落不明,債權人害怕超過訴訟時效,只好提起訴訟,其進入執行程序后的情況可想而知。
3、保證手續不健全。通過調查可以看出,一些債權人為了確保實現債權,在與被執行人發生民間借貸關系時,要求有保證人提供擔保,特別是在農民之間的借貸關系,保證責任約定不明,分不清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有的超過擔保期限,有的債權到期后重新更換借據,沒有保證人予以擔保,這樣案件在執行時債權人很難通過保證人實現債權。
4、借據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符。有許多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的本金與借據的金額不符,一種類型是直接在借據中約定本金、利息;第二種類型是本金和利息計算在一起,算做是借據金額;第三種類型是計算出利息,直接從本金中扣除,借據金額寫本金的金額;第四種類型是利滾利,多次發生借貸,每月都不能還清,余額部分加新借部分合在一起約定利息,重新出據借據。以上四種類型大多數債權人是類似屬于職業放貸人,大多數債務人是著急用錢,信譽和能力較差的人。對此類案件的執行難度非常大,被執行人在執行中抵觸情緒大,往往不肯按判決的執行標的自動履行,有的甚至寧愿被拘留也不認帳,用債務人的話講,當時沒有辦法,如果有一點希望也不愿去借他們的錢。
二、解決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難問題的建議
1、發揮金融系統的借貸作用,抑制農村私人之間的借貸關系。通過比較發現民間借貸案件增多與金融部門限制小額貸款有關,抬高了農民貸款的門檻,有的干脆不開展此項業務。農村信用社直接面對農民本人貸款,近幾年貸款利率不斷增加,手續繁雜,需多人聯保,且存在貸款金額較小,還款期限縮短等問題,造成許多人不愿到金融部門貸款,而去借貸個人的高息貸款。因此,為了解決農民用款短缺,減少私人借貸的數量、金額,金融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的發放,降低利率,只要貸款保證手續齊備,均應給予貸款,金融部門發放小額貸款數量增多,手續簡單,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自然減少。
2、規范市場項目規模
一些借款人由于盲目立項或擴大種植養殖規模而高息借款,最后因經營不善,損失慘重、血本無歸,或上當受騙喪失了償還能力。因此,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應對這些人員立項、擴大規模予以把關、引導,同時做好服務管理工作。
3、規范民間借貸市場
近幾年,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增多,一方面是市場經濟活躍的結果,另一方面是民間融資市場不規范造成的。一部分急于用錢的人無正當融資渠道,另一部分有閑散資金的人無正當投資渠道,由此產生民間借貸市場混亂無序,為此,政府應對民間融資市場加以規范,一方面為擁有閑散資金的人創設更多投資、增長財富的機會,另一方面為急需用錢的人建立一個借貸融資的平臺。
4、完善民間借貸保障機制,確保債權人利益得到實現一些民間借貸案件,雙方當事人在發生借貸關系時約定用房屋、車輛等財產做抵押,但是由于一些地方抵押部門沒有開展此項工作,使民間借貸抵押房屋無法進行保護,導致在執行階段無法執行抵押物,因此,地方政府權力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應盡快出臺相關規定,為民間借貸的抵押提供合法保障。
5、加大執行力度,完善個人征信系統
人民法院應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執行力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惡意虛假訴訟、惡意串通、人為造成執行難的當事人予以嚴厲打擊,對于那些合法欠債的賴帳戶、不講誠信的人,向社會公布拒不履行的信息,包括借據的真實性、借款時間、款項的來源、借款用途、不還款的理由等在征信系統中予以記載,使其降低信用程度,從而減少糾紛的發生,也有助于案件執行工作的開展。